特瑞•夏沃該活下去嗎?

  
            文╱細雨  
  當人們懷疑“生命品質”時,誰可以決定當事人的生命品質呢?人們是否有權利,以自己的價值判斷為標準,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呢?

激烈的反應

特瑞•夏沃(Terri Schiavo)是一位住在佛州的女士。根據法庭上所接受的醫療記錄顯示,15年前(1990年2月25日),她可能因不健康的減肥行動,導致飲食失調,使血液中的鉀離子含量過低,引起了心跳停止。經過搶救,夏沃的心跳雖然恢復,但是大腦已嚴重受損。她的眼睛雖然可以開閉,面部也有微笑或流淚的表情,但多數的神經科醫師(neurologist)卻斷言這是“持續性植物人狀態”(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的反射動作。

1998年,夏沃的丈夫麥克(Michael Schiavo)由于看不到好轉的希望,開始向法院申請對妻子實施“安樂死”──拔除她的進食管(feeding tube)。但夏沃的父母卻不同意這樣的處置,于是雙方開始了長達七年的生死權之爭。其間,夏沃的進食管曾兩度被拔去,又被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羅里達州法庭第三次裁決拔掉夏沃的進食管,她也終于在3月31日過世,表面上結束了這場引起諸多爭議的案件。

這宗纏訟多年的官司,由于牽涉到生命權的問題,引起了全美國政治、宗教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爭論,甚至引發了司法機構與政治機構間的互不信任。佛州州政府為此也特別設立法案,州長批准特殊條例;國會的參眾兩院也舉行了緊急會議,並將布什總統由假期中請出立法。林林總總,讓這個本來只是牽涉到生命倫理與法律的問題,成為一個政治燙山芋。

因植物人狀態(PVC)而引發對生存或死亡的爭辯,這並不是第一次,但為什麼這個案件卻引起了這麼大的風波?掀起民眾如此激烈的情緒反應呢?

該不該拔掉

到底該不該把夏沃的進食管拔掉?筆者因缺乏醫學方面的專業知識,不便由醫學觀點加以詳述,僅由人情與道義的立場,加以分析。

筆者認為,這問題可以從兩方面來看:夏沃的病情和她的願望。

病情:

正如許多人所言,夏沃的確是可以用進食管來維持生命的。然而,也正如另一些人的疑問,她是否符合醫學上所稱的“持續性植物人的狀態”(PVS)?還是她還有清醒並康復的可能?

要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從她的治療過程來看。1990年,夏沃在急救之後被診斷為嚴重腦傷,她的丈夫麥克控告醫生治療不當,獲得了財務上的補償。除了三十萬美元的賠款歸給麥克之外,七十萬元的款項則歸給夏沃進行治療。在拿到錢以後,麥克忽然宣稱,他的妻子不願繼續生存下去。所以,本該進行的治療過程並沒有進行。

因此,夏沃的病情是否可以改善?到底夏沃是部分腦死,還是純然屬于反射反應?我們將永遠無法知道。這樣,我們怎能判斷應否結束她的生命呢?

願望:

根據大多數人的看法,病人自己的願望,是最重要的因素。可惜的是,夏沃生前並未做過清楚的決定。她沒有留下一個清楚的“生存遺囑”(living will)。因此,在她無法作出獨立判斷的情況下,她的生死,便要由她的親人來決定。在一般的法定情況下,丈夫是當然的首位人選,因為,丈夫必然會竭盡全力,讓他所愛並與他有婚約的妻子活下去。不幸的是,夏沃的丈夫麥克,早已與另一女子同居,並且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麥克的動機似乎已經無法避免“有矛盾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嫌疑了。那麼,夏沃的生死,他還有權來作最後的決定嗎?

生命來自神

是否應該延長夏沃的生命,確實再度引發了對生死的兩種對立的看法。

第一種觀念是根源于聖經的看法,“生命是神聖的”(sanctity of life),是神所賜的:“創造宇宙和其中萬物的神……將生命,氣息,萬物賜給萬人。”(《使徒行傳》17:24-25);人生命的終結也是由神的主權來決定:“你們要知道,我,唯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申命記》32:39)。

神看生命是有價值的,並且是尊貴的。因此,基督徒絕大多數反對自殺、“安樂死”,以及墮胎。

誠然,基督徒當中,對是否應該堅持對一些臨床上已確實完全喪失生命的基本特徵,而需要用進食管、甚或呼吸器來維生的病患,繼續用現代科技來維持生命,仍然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已完全失去意識、腦皮質功能完全無法恢復的腦皮質死亡(Cortical death)狀態,甚至更嚴重的腦死(Brain death)者。但是,對生命是來自神的主權的態度,則是每位基督徒所認定的基本價值。所以,對于個別的病人,仍然應該用禱告的態度,慎重地針對每個病人的病情作個別的考量。

“品質”的問題

另一種觀點則大不相同,其出發點為人的“生命品質”(quality of life)。這個看法認為,人的生命應當維持一種品質,這“品質”則由環境,能力(或無能),痛苦或其他因素來決定。當生命的品質過低時,就有理由選擇死亡。按此看法所衍生出來的,就有所謂的“安樂死”(Euthanasia)、“輔助死亡”(aid-in-dying)、“縮短死亡過程”(shortening the dying process)、“死亡權”(right-to-die),或是“為尊嚴而死”(Death with Dignity),等等說法。不過,筆者認為這種所謂的“品質”是主觀的、暫時的、片面的,甚至作此判斷的,並非當事人自己。

例如,在著名的影片〈百萬寶貝〉(Million Dollar Baby)中,Maggie(女拳王)在拳擊受傷後,成為四肢癱瘓者,無法動彈。因為打拳是她一生的夢想,這個夢想既然已經實現,死而無憾。如今既然癱瘓,生存已無意義,于是,“出于愛”,他的教練助她安樂死。

Maggie的死亡,正好與另一位女士,Joni Eareckson Tada,成了對比。年輕時的Joni在一次跳水的意外事故後,頸部以下全部癱瘓。然而,經過長時間的復健與學習,她不但可以用牙齒握筆繪畫,並且致力于慰問其他的傷殘病患,安慰及激勵了無數的人。

如果Maggie在癱瘓後,也能勇敢地面對自己的殘缺,使用創造力及意志力,尋找另外一種生活方式,她同樣也可以將她自己一生的奮鬥、努力、辛勞及成就,鼓勵並幫助他人。

況且,當人們懷疑“生命品質”時,誰可以決定當事人的生命品質呢?人們是否有權利,以自己的價值判斷為標準,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呢?

寧可這樣錯

美國總統布什說:“在這個嚴肅而複雜的問題上,而且在這個特殊的處境裡,寧可錯在生命的一方(err on the side of life),才是一個明智的決定。”

在夏沃的案例中,“是否應該拔除進食管?”的爭議是在保險公司醫療疏忽(malpractice)賠償金發放下來以後。夏沃的丈夫麥克,在取得百萬元的賠償金之後,宣佈夏沃不願接受治療。如果,情況果真如麥克所說,那麼,他當初又為何打官司,索要到了70萬美元的“未來的醫療費用”呢?

麥克既然已經與其他女子同居,卻為何仍然不願與夏沃離婚,把夏沃交還給願意照顧她的父母?這顯然是因為他不願意喪失作為夏沃監護人的“權益”。

夏沃的父母反對麥克的決定,提起了訴訟。但是,法庭的處置是什麼呢?法庭認為,麥克比她的父母更能保護她的權益!而且最終,法庭還是用“生命品質過低”為理由,拒絕補做醫學測試、澄清疑點,結束夏沃的生命。這是否是司法的不當呢?

前美國駐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大使諾瓦克(Michael Novak)說:“如果一個人就是需要水和食物來延續生命,而她的親人還關心她,為什麼不滿足他們的要求呢?”司法豈不應以生命的寶貴為最先考量嗎?□

作者畢業于臺灣大學農業化學系。現居美國加州。□


Home Page Contents Prev. 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