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沛 軍
佛 教 的 說 法聽 過 很 多 基 督 徒 說 : “ 基 督 教 看 人 是 看 罪 性 , 其 他 宗 教 哲 學 是 看 罪 行 。 ” 基 督 教 強 調 人 的 罪 性 固 然 沒 有 錯 , 但 實 際 上 , 基 督 教 不 是 唯 一 , 也 未 必 是 最 早 強 調 心 念 先 于 行 為 的 。 佛 教 在 公 元 前 六 世 紀 就 聲 稱 “ 一 切 有 情 眾 生 皆 有 如 來 智 慧 德 相 , 但 以 妄 想 執 著 而 不 能 証 得 。 ” 妄 想 變 成 所 知 障 , 執 著 生 出 煩 惱 障 , 當 這 二 障 所 生 的 “ 貪 、 嗔 、 痴 ” 三 毒 與 外 界 的 五 欲 六 塵 相 結 合 時 , 便 生 出 了 生 老 病 死 等 諸 般 痛 苦 。 佛 家 這 種 將 人 欲 望 不 滿 足 也 視 為 罪 業 的 表 現 , 同 時 強 調 人 的 內 心 作 用 , 是 非 常 高 深 的 智 慧 。 相 比 較 , 聖 經 並 沒 有 連 篇 累 牘 地 講 罪 性 的 可 怕 , 卻 著 重 于 一 個 更 關 鍵 的 問 題 : “ 罪 的 根 源 在 哪 里 ? ” 這 個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 如 果 不 知 道 罪 的 根 源 , 怎 麼 能 脫 離 罪 的 枷 鎖 和 防 止 將 來 再 陷 入 罪 中 呢 ? 如 果 一 切 眾 生 本 有 無 上 正 等 正 覺 智 慧 , 那 麼 妄 想 執 著 又 是 從 哪 里 來 的 呢 ( 佛 家 也 許 會 說 : 這 樣 尋 根 究 底 真 是 妄 想 執 著 了 ) ? 只 有 基 督 教 , 如 我 們 下 面 要 看 到 的 , 給 了 我 們 一 個 合 理 的 答 案 。 所 以 基 督 教 有 別 于 一 切 其 他 智 慧 學 問 之 處 , 不 是 看 罪 性 , 而 是 看 到 了 罪 的 根 源 。 罪 是 神 創 造 的 嗎 ?說 到 罪 的 根 源 , 很 多 人 會 問 : “ 罪 是 神 創 造 的 嗎 ? ” 這 個 提 法 本 身 就 有 問 題 。 罪 是 一 種 狀 態 , 罪 本 身 不 能 成 為 創 造 的 客 体 。 所 以 一 種 更 嚴 謹 的 問 法 是 : “ 神 造 了 一 個 有 罪 的 世 界 嗎 ? ” 這 個 世 界 為 罪 敗 壞 卻 絕 非 神 造 它 如 此 。 不 但 聖 經 反 復 告 訴 我 們 , 神 看 他 所 造 的 都 是 “ 好 的 ” 、 “ 甚 好 的 ” ( 參 《 創 世 記 》 1章 ) , 而 且 這 種 說 法 也 不 能 通 過 我 們 理 性 的 判 斷 : 一 個 聖 潔 公 義 , 亳 無 瑕 疵 的 神 怎 麼 可 能 造 出 一 個 與 他 本 性 相 悖 的 世 界 來 ? 受 造 物 在 被 造 之 初 是 沒 有 瑕 疵 的 , 這 一 點 通 過 聖 經 對 撒 但 身 世 的 描 述 也 可 看 到 。 撒 但 是 第 一 個 墮 落 的 受 造 物 , 罪 也 正 是 藉 著 他 對 人 類 始 祖 的 誘 惑 成 功 而 進 入 世 界 的 。 可 神 卻 說 撒 但 受 造 之 初 “ 無 所 不 備 , 智 慧 充 足 , 全 然 美 麗 ” ( 《 結 》 28: 12) , 在 另 一 處 又 用 很 美 的 字 眼 稱 他 為 “ 明 亮 之 星 , 早 晨 之 子 ” ( 《 賽 》 14: 12) 。 所 有 這 些 描 述 馬 上 帶 來 一 個 嚴 肅 的 問 題 : 若 被 造 物 本 是 一 塵 不 染 , 骯 髒 可 憎 的 罪 是 從 哪 里 冒 出 來 的 ? 既 然 “ 你 從 受 造 之 日 所 行 的 都 完 全 ” , 怎 麼 ” “ 後 來 在 你 中 間 又 察 出 不 義 ” ? ( 《 結 》 28: 15) 次 序 的 意 義屬 天 的 奧 祕 必 須 依 靠 神 的 啟 示 。 事 實 上 , 在 同 一 章 節 里 神 已 將 撒 旦 墮 落 的 原 因 明 白 揭 示 給 我 們 了 。 “ 因 你 心 里 高 傲 說 : ‘ 我 是 神 ; 我 在 海 中 坐 神 之 位 。 ’ 你 雖 然 居 心 自 比 神 , 也 不 過 是 人 , 並 不 是 神 。 ” ( 《 結 》 28: 2) 被 造 物 , 欲 以 達 到 與 神 同 等 的 完 善 時 , 便 已 邁 出 走 向 墮 落 的 第 一 步 。 撒 但 曾 說 : “ 我 要 升 到 天 上 。 ” “ 我 要 與 至 上 者 同 等 。 ” ( 《 賽 》 14: 13, 14) 神 卻 回 答 他 : “ 然 而 你 必 墮 落 陰 間 , 在 坑 中 極 深 之 處 。 ” ( 《 賽 》 14: 15) 。 為 什 麼 僅 僅 試 圖 超 越 位 份 就 構 成 墜 落 呢 ? 真 理 與 位 份 ( 次 序 ) 是 緊 密 聯 系 的 。 這 裡 不 妨 借 用 唐 崇 榮 牧 師 所 舉 的 一 個 例 子 : 2、 3、 5、 +、 =五 個 符 號 單 獨 看 來 都 是 中 性 的 , 但 按 一 定 次 序 寫 成 2+3=5就 有 了 真 理 性 的 意 義 。 如 果 有 人 說 : “ 為 什 麼 5一 定 要 在 最 後 , 我 偏 要 使 它 取 代 2的 位 置 。 ” 你 就 會 告 訴 他 錯 了 , 因 為 5+3=2是 錯 的 。 同 樣 , 真 理 包 含 一 種 正 確 的 位 份 排 列 , 這 個 次 序 是 不 能 輕 易 更 改 和 僭 越 的 。 這 裡 需 要 注 意 一 個 問 題 , 神 與 被 造 物 屬 性 上 的 差 異 是 客 觀 實 存 , 而 被 造 物 墮 落 還 需 具 備 兩 個 條 件 : 一 是 有 智 慧 , 二 是 有 自 由 。 沒 有 智 慧 , 被 造 物 就 無 法 意 識 到 差 異 的 存 在 ; 同 樣 , 沒 有 神 允 許 的 自 由 , 就 是 認 識 到 差 異 的 存 在 也 枉 然 。 神 清 楚 地 告 訴 我 們 撒 但 有 智 慧 , 而 且 比 但 以 理 的 智 慧 還 大 ( 《 結 》 28: 3) 。 撒 但 當 然 也 有 自 由 , 正 因 為 有 自 由 才 會 在 遵 守 本 位 與 超 越 之 間 做 出 錯 誤 的 選 擇 。 這 裡 , 我 們 就 看 到 罪 與 自 由 的 第 一 層 關 係 : 自 由 是 罪 產 生 的 一 個 必 要 條 件 。 一 個 人 在 完 全 無 法 控 制 自 己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犯 罪 , 罪 也 不 算 罪 , 並 不 受 律 法 或 道 德 的 咒 詛 。 但 千 萬 不 要 誤 會 , 以 為 自 由 產 生 罪 。 自 由 意 志 是 一 柄 雙 刃 劍 , 人 既 可 選 擇 罪 , 也 可 選 擇 公 義 , 正 因 如 此 , 我 們 才 說 自 由 是 道 德 的 基 礎 。 相 對 的 自 由不 同 主 体 的 自 由 狀 態 是 有 質 的 差 異 的 。 造 物 主 有 造 物 主 的 自 由 , 被 造 物 有 被 造 物 的 自 由 。 神 的 自 由 是 完 全 自 定 義 的 自 由 , 所 以 我 們 稱 其 為 “ 絕 對 自 由 ” 。 被 造 物 的 相 對 自 由 有 兩 個 特 性 。 一 是 其 內 在 矛 盾 性 , 簡 言 之 , 自 由 選 擇 的 結 果 是 自 由 的 喪 失 。 援 用 李 健 安 博 士 在 其 著 述 《 神 主 權 之 神 學 》 中 的 例 子 , 一 個 男 孩 子 在 還 結 婚 前 , 有 結 交 女 朋 友 的 自 由 , 他 可 以 選 擇 與 哪 一 個 女 孩 子 約 會 ; 但 是 當 他 運 用 其 自 由 , 選 擇 某 一 個 女 孩 子 作 為 他 的 愛 人 , 並 且 決 定 與 她 結 婚 時 , 他 就 在 這 個 選 擇 運 用 後 失 去 了 與 他 人 約 會 的 自 由 。 相 對 自 由 的 第 二 個 特 性 是 對 關 約 束 性 。 因 為 被 造 物 的 意 志 是 相 互 制 約 的 , 一 個 被 造 物 的 自 由 選 擇 除 了 對 自 身 的 自 由 產 生 約 束 外 , 對 與 之 相 聯 的 其 他 方 的 自 由 也 同 時 產 生 約 束 作 用 。 仍 回 到 前 面 的 例 子 , 當 一 個 男 孩 子 選 A作 他 的 妻 子 時 。 他 就 約 束 A的 自 由 , 因 為 A不 能 再 選 擇 其 他 男 孩 子 作 她 丈 夫 ; 同 時 他 也 約 束 了 另 一 個 女 孩 B, 使 B失 去 選 擇 他 為 她 丈 夫 的 自 由 。 可 以 說 , 相 對 自 由 的 對 關 約 束 性 是 其 內 在 矛 盾 性 的 延 伸 。 自 由 的 喪 失相 對 自 由 的 內 在 矛 盾 性 于 我 們 有 特 別 的 意 義 。 自 由 選 擇 意 味 著 自 由 的 喪 失 。 當 被 造 物 ( 包 括 人 類 始 祖 和 墮 落 天 使 ) 誤 用 自 由 , 在 遵 守 本 位 與 超 越 本 位 之 間 做 出 錯 誤 選 擇 時 , 便 喪 失 了 順 從 義 的 自 由 , 而 受 到 罪 的 約 束 與 挾 制 。 用 聖 經 的 話 說 , 是 成 為 “ 罪 的 奴 僕 ” , “ 豈 不 曉 得 你 們 獻 上 自 己 作 奴 僕 , 順 從 誰 , 就 作 誰 的 奴 僕 嗎 ? ” ( 《 羅 》 6: 16) 罪 的 奴 僕 是 什 麼 樣 的 ? 罪 的 奴 僕 不 但 如 我 們 前 面 所 說 有 種 種 欲 望 無 法 滿 足 , 更 刻 有 一 個 奴 僕 的 烙 印 。 這 烙 印 正 如 保 羅 在 《 羅 馬 書 》 第 七 章 裡 描 繪 的 : “ 我 是 屬 乎 肉 体 的 , 是 已 經 賣 給 罪 了 。 因 為 我 所 作 的 , 我 自 己 不 明 白 ; 我 所 願 意 的 , 我 並 不 作 ; 我 所 恨 惡 的 , 我 倒 去 作 。 ” “ 我 覺 得 有 個 律 , 就 是 我 願 意 為 善 的 時 候 , 便 有 惡 與 我 同 在 。 因 為 按 著 我 裡 面 的 意 思 , 我 是 喜 歡 神 的 律 , 但 我 肢 体 中 另 有 個 律 , 和 我 心 中 的 律 交 戰 , 把 我 擄 去 , 叫 我 附 從 那 肢 体 中 犯 罪 的 律 。 ” “ 故 此 , 我 所 願 意 的 善 我 反 不 作 ; 我 所 不 願 的 惡 我 倒 去 作 。 ” ( 《 羅 》 7: 15, 19, 21∼ 23) 讓 我 們 捫 心 自 問 , 我 們 有 沒 有 這 奴 僕 的 烙 印 ? 是 不 是 很 多 時 候 “ 立 志 為 善 由 得 我 , 只 是 行 出 來 由 不 得 我 ” 呢 ? 罪 的 奴 僕 有 選 擇 “ 罪 ” 的 假 自 由 , 卻 沒 有 選 擇 “ 不 罪 ” 的 真 自 由 。 教 育 可 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強 我 們 對 罪 惡 的 敏 感 度 , 卻 無 法 讓 我 們 不 受 罪 的 捆 綁 。 結 果 是 思 考 得 越 多 , 內 心 的 爭 戰 也 就 越 激 烈 , 為 罪 捆 綁 的 痛 苦 也 就 越 深 。 正 如 保 羅 發 出 的 感 嘆 : “ 我 真 是 苦 啊 ! 誰 能 救 我 脫 離 這 取 死 的 身 体 呢 ? ” ( 《 羅 》 7: 24) “ 感 謝 神 , 靠 著 我 們 的 主 耶 穌 基 督 就 能 脫 離 了 。 ” ( 《 羅 》 7: 25) 《 約 翰 福 音 》 8: 30、 32節 已 經 把 脫 離 罪 惡 捆 綁 的 鑰 匙 交 給 了 我 們 , “ 耶 穌 對 信 他 的 猶 太 人 說 : 你 們 若 常 常 遵 守 我 的 道 , 就 真 是 的 我 的 門 徒 。 你 們 必 曉 得 真 理 , 真 理 必 叫 你 們 得 以 自 由 。 ” “ 信 ” 在 証 明 之 前有 一 些 人 , 既 有 對 真 理 的 渴 慕 , 也 不 否 認 基 督 徒 的 見 証 , 卻 總 也 不 能 把 真 理 同 耶 穌 聯 系 起 來 。 他 們 不 願 , 甚 至 不 敢 承 認 耶 穌 就 是 真 理 這 樣 一 個 事 實 。 為 什 麼 ? 因 為 他 們 用 外 在 的 證 據 代 替 了 內 心 的 体 驗 , 心 中 先 入 為 主 地 有 了 “ 不 可 能 ” 的 成 見 。 證 據 即 使 再 多 , 也 覺 得 不 夠 說 服 自 己 。 讓 我 們 看 看 , 耶 穌 告 訴 我 們 當 如 何 認 識 他 就 是 真 理 。 他 沒 有 應 許 “ 證 明 了 死 人 復 活 , 就 得 著 真 理 ” , 他 也 沒 有 應 許 “ 證 明 了 童 女 生 子 , 就 得 著 真 理 ” 。 相 反 , 耶 穌 說 : “ 你 們 若 常 常 遵 守 我 的 道 , 就 真 是 我 的 門 徒 。 你 們 必 曉 得 真 理 。 ” 如 同 聖 經 中 許 多 其 它 教 導 一 樣 , 這 又 是 一 個 貌 似 愚 拙 的 道 理 。 “ 這 算 是 什 麼 邏 輯 ? ” 你 也 許 會 驚 奇 , “ 我 還 未 信 你 , 怎 麼 就 能 遵 守 你 的 道 ? 這 不 等 於 說 : 你 要 想 信 , 就 得 先 信 嗎 ? ” 不 錯 , 聖 經 正 是 這 樣 說 的 。 保 羅 在 《 羅 馬 書 》 1: 17節 非 常 明 確 地 說 : “ 因 為 神 的 義 , 正 在 這 福 音 上 顯 明 出 來 。 這 義 是 本 於 信 , 以 至 於 信 。 ” 如 果 有 人 告 訴 你 , 不 僅 神 的 義 是 本 於 信 , 以 致 於 信 , 人 類 一 切 有 意 義 的 探 究 無 不 是 本 於 信 , 以 致 於 信 , 你 會 不 會 更 驚 奇 呢 ? 以 科 學 為 例 , 科 學 本 身 , 就 是 說 明 “ 本 於 信 , 以 致 於 信 ” 的 活 生 生 的 例 子 。 科 學 家 是 先 找 到 真 理 才 信 有 真 理 的 呢 , 還 是 先 信 在 宇 宙 的 各 種 現 象 中 存 在 著 可 探 索 、 總 結 、 應 用 的 規 律 性 , 然 後 著 手 去 尋 找 這 些 規 律 性 的 呢 ? 對 真 理 存 在 的 信 仰 不 正 是 整 個 科 學 事 業 的 起 點 嗎 ? 科 學 最 基 本 的 工 具 是 人 的 理 性 , 也 就 是 人 邏 輯 推 理 的 能 力 。 邏 輯 推 理 的 兩 種 基 本 形 式 是 演 繹 和 歸 納 , 而 無 論 那 種 形 式 都 是 與 “ 信 ” 密 不 可 分 的 。 學 過 一 點 邏 輯 學 的 人 都 會 明 白 完 全 歸 納 和 不 完 全 歸 納 的 區 別 : 不 完 全 歸 納 所 認 知 的 對 象 的 個 數 是 無 限 的 , 也 因 此 產 生 最 有 意 義 的 結 論 。 講 一 個 相 關 的 故 事 。 從 前 , 有 一 個 父 親 有 一 份 龐 大 的 家 產 , 卻 不 知 兩 個 兒 子 中 的 哪 一 個 有 足 夠 的 聰 明 管 理 好 這 份 家 業 。 一 天 , 他 把 兩 個 兒 子 叫 來 , 各 給 了 一 大 筐 帶 殼 花 生 , 要 求 兩 個 兒 子 在 掌 燈 時 告 訴 他 是 否 筐 中 每 顆 花 生 粒 都 裹 著 紅 色 的 花 生 衣 。 老 大 馬 上 把 花 生 搬 回 屋 裡 , 一 個 接 一 個 地 剝 了 起 來 。 老 二 卻 戲 耍 如 常 , 不 見 任 何 著 急 。 晚 上 掌 燈 時 , 老 大 垂 頭 喪 氣 地 報 告 說 他 還 沒 有 結 論 , 因 為 父 親 給 的 花 生 還 沒 剝 完 一 半 ; 老 二 卻 斬 釘 截 鐵 地 說 每 個 花 生 粒 都 有 花 生 衣 。 原 來 他 從 花 生 堆 中 挑 出 幾 個 瘦 的 , 幾 個 肥 的 , 幾 個 色 淺 的 , 幾 個 色 重 的 , 幾 個 兩 粒 的 , 幾 個 三 粒 、 四 粒 的 , 他 把 這 些 “ 典 型 ” 剝 來 看 都 有 花 生 衣 , 便 依 此 斷 定 其 他 花 生 也 不 會 例 外 。 故 事 的 結 局 是 父 親 欣 賞 老 二 的 機 巧 。 可 我 們 想 一 想 , 可 憐 的 老 大 才 真 正 有 科 學 精 神 。 當 老 二 用 不 完 全 歸 納 法 時 , 他 也 就 選 擇 了 誤 差 的 風 險 。 設 若 筐 中 有 一 粒 沒 有 花 生 衣 , 老 二 的 結 論 就 被 完 全 地 推 翻 。 每 個 搞 科 學 研 究 的 人 都 會 明 白 這 種 特 別 個 例 ( ANOMALY) 可 能 代 表 的 重 要 意 義 。 可 是 鑒 於 人 類 認 知 的 局 限 性 , 不 完 全 歸 納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 其 結 論 也 被 廣 泛 地 用 作 演 繹 的 大 前 提 。 當 我 們 用 不 完 全 歸 納 法 時 , 我 們 已 經 是 有 了 一 個 信 的 前 提 : 信 我 們 的 方 法 是 可 靠 的 , 信 可 能 出 現 的 個 例 是 不 重 要 的 。 正 因 為 邏 輯 推 理 的 前 提 中 有 信 的 成 分 , 而 非 完 全 驗 證 的 結 果 , 科 學 才 有 不 斷 修 正 、 完 善 的 必 要 , 也 才 會 不 斷 面 臨 新 的 挑 戰 , 期 待 新 的 突 破 。 比 如 , 歐 幾 里 得 幾 何 建 立 在 四 大 公 理 之 上 , 後 世 對 平 行 線 公 理 的 可 靠 性 提 出 質 疑 , 直 接 促 進 了 拓 撲 幾 何 的 產 生 。 類 似 的 例 子 實 在 太 多 太 多 。 唐 崇 榮 牧 師 講 得 好 : 在 前 提 中 沒 有 信 仰 的 知 識 論 是 不 存 在 的 。 “ 範 式 ” 理 論人 們 對 科 學 發 展 史 的 不 斷 總 結 和 探 討 , 也 越 來 越 揭 示 出 科 學 是 本 於 信 , 以 致 於 信 的 。 馬 克 思 把 人 文 科 學 視 為 社 會 上 層 建 築 的 一 部 分 , 是 自 覺 不 自 覺 地 為 各 自 所 代 表 的 階 級 利 益 服 務 的 。 既 然 服 務 於 特 定 階 級 , 就 必 反 映 那 個 集 團 的 意 識 形 態 , 所 以 所 謂 價 值 中 立 ( VALUE-FREE) 的 人 文 科 學 是 不 存 在 的 。 價 值 不 能 中 立 意 味 著 也 就 不 會 不 含 有 信 的 成 分 。 馬 克 思 的 批 判 止 於 社 會 科 學 , 自 然 科 學 作 為 生 產 力 的 一 個 要 素 , 其 發 展 仍 被 認 為 是 一 個 逐 漸 接 近 絕 對 真 理 的 客 觀 進 程 。 1962年 ,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的 教 授 托 馬 斯 . 庫 恩 ( THOMAS KUHN) 發 表 了 他 里 程 碑 式 的 著 作 《 科 學 革 命 的 架 構 》 (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 , 把 “ 自 然 科 學 絕 對 客 觀 ” 這 層 “ 迷 信 ” 也 戳 破 了 。 庫 恩 對 社 會 科 學 並 無 興 趣 , 他 研 究 的 是 天 文 、 物 理 、 化 學 等 自 然 科 學 的 發 展 史 。 他 提 出 的 “ 範 式 ” 理 論 ( PARADIGM) 否 認 自 然 科 學 是 一 個 將 客 觀 認 知 穩 定 積 累 的 過 程 。 相 反 , 任 何 學 科 , 只 有 在 學 科 共 同 体 成 員 形 成 了 共 有 的 信 念 、 價 值 、 技 術 手 段 的 範 式 之 後 , 才 成 為 一 門 “ 常 規 科 學 ” ( NORMAL SCIENCE) 。 隨 著 常 規 科 學 不 斷 受 到 特 例 的 挑 戰 , 舊 範 式 為 新 範 式 所 取 代 的 需 要 就 產 生 了 。 科 學 家 向 新 範 式 的 轉 變 是 信 念 ,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 受 許 多 非 理 性 因 素 的 影 響 。 新 範 式 可 能 比 舊 範 式 能 更 好 的 解 釋 特 例 , 卻 未 必 更 接 近 真 理 。 盡 管 庫 恩 的 理 論 引 起 很 多 爭 議 , 但 從 那 時 起 , “ 自 然 科 學 是 完 全 客 觀 的 事 業 ” 這 種 說 法 已 被 認 為 過 於 幼 稚 而 遭 摒 棄 了 。 進 入 自 由 之 境真 正 的 科 學 精 神 是 勇 於 正 視 科 學 前 提 中 的 信 仰 成 分 , 那 種 固 執 堅 持 認 為 自 己 的 標 準 最 “ 客 觀 ” 的 人 , 往 往 是 用 情 感 控 制 理 智 , 用 意 志 控 制 理 智 的 真 正 無 知 的 人 。 有 多 少 反 對 創 造 論 的 人 是 對 進 化 論 有 深 入 了 解 , 將 創 造 論 與 進 化 論 作 過 平 心 靜 氣 的 比 較 的 人 ? 很 多 人 嗤 笑 創 造 論 , 不 是 因 為 實 在 認 為 進 化 論 更 科 學 , 而 是 因 為 創 造 論 直 接 與 他 們 的 無 神 論 情 感 相 抵 觸 , 以 致 於 干 脆 被 排 斥 不 予 考 慮 。 既 然 連 科 學 都 是 本 於 信 , 以 致 於 信 , 耶 穌 的 教 訓 也 就 不 足 為 怪 了 。 科 學 是 人 本 的 , 努 力 用 人 的 理 性 探 索 神 在 宇 宙 中 蘊 藏 的 無 窮 無 盡 的 奧 秘 ; 而 聖 經 是 在 肯 定 本 於 信 , 以 致 於 信 的 前 提 下 , 用 神 本 代 替 人 本 , 是 真 理 對 我 們 的 主 動 的 自 我 啟 示 。 這 是 一 條 通 向 真 理 的 捷 徑 , 因 為 神 應 許 我 們 : “ 只 等 真 理 的 聖 靈 來 了 , 他 要 引 導 你 們 明 白 一 切 的 真 理 。 ” ( 《 約 》 16: 13) 阻 擋 我 們 來 到 真 理 面 前 的 不 是 理 性 , 相 反 , 一 個 順 服 於 真 理 啟 示 的 理 性 是 神 的 祝 福 。 是 人 的 驕 傲 使 我 們 在 真 理 的 榮 光 面 前 腳 步 踟 躕 。 這 驕 傲 曾 使 我 們 失 去 自 由 。 也 唯 有 放 下 這 驕 傲 , 遵 守 耶 穌 的 道 才 能 使 我 們 重 入 自 由 之 境 。 “ 虛 心 的 人 有 福 了 , 因 為 天 國 是 他 們 的 。 ” ( 《 太 》 5: 3) 作 者 來 自 山 西 省 , 現 為 美 國 德 拉 瓦 大 學 政 治 系 博 士 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