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上篇)

  Debate on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临风  
  “接受一个简单的谎言要比接受一个复杂的真理容易得多。"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解读历史是复杂的,宣传家常常利用历史来推销自己的想法。所谓“政教分离"就是一个例子,这个话题近廿多年来在美国的政治与宗教界炒得火热,因为涉及了自由与保守两个阵营间最大的歧异(自由,法制,良心,道德,信仰),双方都在热烈地解读、曲解,甚至创造历史。

今天的焦点问题

2004年底的总统大选,带来美国政局至今余波荡漾──共和党大权在握,不但雄据白宫,而且在参众两院都占有多数席,可以推动保守的法案,可以把保守的大法官,送入联邦最高法院。因此有人认为宗教右派再次崛起,神权统治即将到来。

许多人对早期清教徒处死异端、迫害不同教派、焚烧“女巫"、禁止娱乐和音乐的那段历史,记忆犹新,所以非常担心基督徒用政治手腕,将自己的伦理观强加于整个社会。故此,自由派人士高举政教分离的旗帜,认为这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希望把宗教的影响力赶出美国的政治和公众论坛,让信仰私有化,铲除宗教(和其道德观)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近六十年来美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精英文化),明显是由世俗的自由主义主导。传统道德观逐渐衰微,甚至边缘化了。保守人士为此无比焦虑。2004年总统选举后,据说有一位牧师,把投票给民主党候选人凯利的人,赶出了教会。不知道这是政治高度宗教化了,还是宗教高度政治化了。所以有人讽刺说:布什总统连任,应当感谢推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三藩市市长纽森(Gavin Newsom),是他促使保守派团结起来。

自从1947年,判决Everson vs. Board of Education(即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屡屡用政教分离是宪法精神的理由,判决一些与信仰有关的争论。让人深感,似乎大法官们有着无上的权柄,可以任意解释宪法。保守人士为此极为担忧,认为美国已经离开了立国的信仰,离弃了上帝,正在走向灭亡的道路。为了救亡图存,他们开始积极地参与选举政治。

有人声称,是廿世纪的大法官发明了政教分离的观念,却宣称这是美国的宪政传统。实际上,政教分离并不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和立国传统。这个争论所牵涉的,已远超过“圣诞节可不可以在公众场合布置马槽和婴孩"。因此,布什总统对大法官的提名,变成了政治斗争上的焦点。

政教分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仅牵涉到意识形态的争执。因为相对于其它团体,各种宗教团体在法律上享有许多特殊的待遇。利益所在,灰暗地带自然就很多了。因此,任何对法律或宪法解释的争论,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全力炒作。

例如,美国印地安民间宗教,几百年来,在崇拜时会服用从仙人掌提炼的迷幻药。1990年最高法院驳斥其为不符合宗教特权的行为,应当禁止。这个事件引发了60几个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由"组织组成同盟,向法院抗争。这个“同盟"的组成分子,包括许多世仇,像“美国公民自由联会"(ACLU)和“传统价值联盟"。

到了1993年,国会通过“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Religion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在众议院全体通过,在参议院以97比3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立法。没想到,到了1997年,最高法院竟然判定,RFRA违宪,认为国会超越了它的政教分离的权限!

所以,许多人认为大法官是“皇权"法官,实在是不无道理。也由此可见,“政教分离"不易定案,常令人无所适从。

什么是政教分离?

表面上,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好像是把教会(宗教组织)和政府(政治组织)分开。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历史上有关的言论和争执,就不难发现,所争论的不仅仅是组织机构的问题,而是政治与宗教信仰间关系的问题。

其次,“分离"是什么意思?表面上,分离是互不相涉,两不相干,中间有一道“分隔的墙"。但事实上,因为宗教信仰和政治内涵以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息息相关,怎么去分隔呢?当初的立法者有意保持着一定的模糊度,因此一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张力,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我们先来看看,当年这个议题究竟是针对什么社会现象和争论而产生的,当时的用意是什么;然后,再看它对我们今天的问题,有什么启发。

历史不是一个死的纪录,就算是同时代的人,对事情也会有不同的判断与认识,何况是研究历史?人们很容易带上有色的眼镜,来选择和解读历史的资料(这方面,尼采是对的:真理难寻,且多为权力服务)。为了尊重史实,笔者尽量参考、比较各种文献,希望下面的讨论能够保持相当的客观性(注1)。

历史的回顾

西方世界本无政教分离的传统。一千多年来,政权和神权总是分不开的,也因此才有这么多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迫害。许多新大陆的移民,就是想逃离官定的神权控制,建立符合自己意愿的新神权统治。

美国的宪法于1787年拟定,1789年颁布实施,“政教分离"这个名词并没有在美国宪法中出现。若是说,“政教分离"是美国宪法的精神,这句话有根据吗?回答是,根据有二:

一是宪法声明,宗教信仰不得作为政府任聘的条件(注2)。

第二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正式通过)中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它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不设立,一是不禁止,并没有“分离"的字样。

很多人认为,第一次提出这个观念的是美国的杰弗逊总统。他在1802年写给康州Danbury浸信会联会的信里说:“我慎重考虑全体美国人所宣称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的这个法案,它就是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建立了一道分隔的墙。"(注3)

原来Danbury浸信会联会听到流言,说某一个宗派即将被定为“国教",因而写信询问总统。杰弗逊遂回复这封信,解释修正案的立场。

面对这样的信,反对政教分离的人有两种看法:第一,认为杰弗逊的原意是单向的墙,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并没有阻止宗教去影响政治。或者,即第二,这堵墙只代表杰弗逊个人的立场,不是修正案的本意。赞成政教分离的则说:杰弗逊政教分离的诠释,就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正确解释。

到底谁对呢?

让我们回顾更早的两件历史事实吧。

其一,威廉斯(Roger Williams),是17世纪加尔文派的清教徒神学家,是美国东岸的罗得岛州的创建人。当时美国多数的清教徒,认为自己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新大陆就是新约时代的“应许之地"。因此,他们有政教合一的理念,希望建立一个神权的国家(注4)。

威廉斯是倡导政教分离的先驱。他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是由爱上帝的人所组成的。他不同意新大陆的新移民是“选民"这种观点,他认为新约时代的“选民"是教会。而且,就如以色列人一般,教会也会腐化,不能够代表真正的宗教的行事原则,所以不应当用宗教来控制政权。

例如,清教徒压迫印地安人,自认为这是以色列人对待迦南人的模式!威廉斯却同情印地安人,不认为可以随便夺取他们的土地。他也接纳与自己信仰立场不同的人。因此,他被多数清教徒视为异数(注4)。可见在早期移民中,虽然赞成政教分离的人是少数,但这种观念早已存在。

其二,18世纪的大觉醒运动,整个改变了清教徒对社会、国家和政治的立场。大觉醒是对当时主流教会的挑战,要他们归回上帝。特别是1740年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加入以后,怀特腓高大英俊,精力旺盛、讲道激昂动听,在美国各地大受欢迎。但是他并没有得到所有教会的支持。他的自由与捆绑的信息,也往往被看作是对当权者的挑战。他常常被禁止在教会中讲道,所以他必须到户外聚会(当时支持他最力的是自然神论的弗兰克林)。由此,基督徒中形成了“旧光"(Old Lights)与“新光"(New Lights)两派(注4、5)的对立。

怀特腓同情印地安人,同情黑奴,向他们传福音。这个“新光"派,就是今天福音派的祖先。“新光"派注重个人的灵命,抛弃了清教徒原有的政教间的密切关系。可惜的是,因为单注重灵魂,他们虽然拆毁了政教不分的观念,却没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教互动的模式(注4)。

因为没有自己的模式,又受到“旧光"的排挤,所以后来许多“新光"与杰弗逊走得很近,很支持他的政教分离的立场。1802年元旦,在白宫前的游行队伍中,麻州西部的浸信会(新光)用两匹马,拖着送给杰弗逊总统的一块1235磅的大乳酪,上面刻着:“反抗暴政,就是顺服上帝"。

人人都知道杰弗逊虽然会用“上帝"这个名词,但却是一个不信派。1800年当杰弗逊竞选总统的时候,有人揭发他说过:“我不管是有一个上帝,还是有20个上帝……"当时在任的亚当斯总统就抓住这句话,抛出他对抗杰弗逊的竞选口号:“你要上帝吗?"不过,这个口号没有成功,亚当斯还是输了(注5)。

可见,政教分离的观念,在美国的历史上其来有自。在浸信会的传统里面(注6),以及一些“新光"的基督徒,在政教分离的立场上是与自由派一致的。(下期待续)□

注:

1. 对美国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态度最严谨、最受学术界肯定的是Mark Noll, George Marsden 和 Nathan Hatch。宣传家David Barton 的书籍和录像带很受欢迎,但是此人屡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认),断章取义,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论因此不足采信。

2. 美国宪法第8条款第3段。

3.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from Merrill D. Peterson, ed.,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Library of America, 1994, p. 510.

4.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 Noll, Nathan O. Hatch and George M. Marsden, 1989, Helmer& Howard.

5. “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 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 April, 2006.

6. 浸信会一向有拥护政教分离的传统,美南浸信会甚至将其写入其官方文件。可参考 R. P. Nettelhorst: “Notes 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编者:<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分为上、中、下篇。中篇将讨论亚当斯和杰弗逊在“政教分离"上的不同立场,以及圣经中与此议题相关的观点。下篇将试析在此议题上美国建国者给我们的启示,政教分离案件中大法官判的一些案例,以及我们现今应持有的态度。敬请关注本刊8月号和10月号的“文化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