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 (中)

  
            临  风  
  “全世界没有一个地方能像美国的基督教界这样,普遍而执着地实行着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世界上也没有一个无国教的地方,能像美国教会这样积极参与并影响大众生活中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 - 邦霍华:《没有经过改教的新教主义》,1939年。

(续上期)

亚氏和杰氏的立场

我们若要真正弄清楚“政教分离"的观念,就必须去更深地了解亚当斯和杰弗逊这两个历史巨人的思想。他们都赞同政教分离的原则,但是他们出发点不同。他们的思想不但具有代表性,更深深地影响着美国的宪政精神。他们退休以后的通信对话,极其具有历史价值,使我们能够更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从前人只知有杰弗逊,但是近年来,研究历史的人逐渐认识了亚当斯的伟大,也了解杰弗逊的虚伪。)

杰弗逊是一个标准的、启蒙运动的产物,不相信神启,只相信理性,属于自然神教。早在1779年,起草弗吉尼亚州宗教法案的时候,他就成为第一个打破西方世界政教合一传统的立法者。这法案使得弗州的任何一个宗教,都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去传扬,不得再依靠政治的手段了(注7)。

杰弗逊认为,真的宗教自由,应当包括不设立和不禁止两项(见上期本文)。他认为政府不应该给予任何宗教有任何协助,任何优惠,包括税务的减免,也不可以任用神职人员为政府服务。

亚当斯则出身清教徒家庭,是唯一神论者,对基督教的三一神论,特别是加尔文教义,有很深的反感。在这点上他与杰弗逊大同小异。但是他有很深的宗教性,很相信宗教对社会的正面影响。1780年亚当斯起草麻州宪章,提倡政教分离。他对自己在麻州所做的、实行宗教自由的“完全成功的实验",非常自豪。

亚当斯的宗教自由,容许各种私人宗教(Private Religions)自由存在,加上一个“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或“公民宗教"Civil Religion)来平衡。亚当斯认为一个社会不可能是宗教中性的,它需要一组共同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来支撑。如果没有了这个公民宗教,政客们就会以自己的私人宗教(包括无神论)为做事的原则,造成社会混乱。

对他而言,在麻州,这些公民宗教的教条是:诚实、勤奋、献身、顺服、德行,并且热爱上帝、邻居和自己。它的图像是圣经、自由钟、爱国者的纪念堂和宪法。它的仪式就是宣誓、祷告、唱歌、选举和感恩节的演讲。所以美国有军中牧师、国会牧师和监狱牧师等等。这些政府中的宗教职务,就是由此而来。

他认为每个社区都应当支持多元的私人宗教,让他们互相比较,权利互换。为了公众的利益,各个社区应当有自己的公民宗教。他也不认为政府可以靠着强制的手段,让人遵守公民宗教,每个人还是要照着自己良心的自由来选择(这是宗教,不是法律)。保持多元性的私人信仰,是维持宗教自由不可或缺的要素。亚当斯希望藉这两重信仰观念,达到一种制衡作用(Checks and Balances),以保持社会价值的和谐。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在社会同质度高的时候,就更容易了。

他后来写道(注7):“我们可以把治理者和公民守法的权威,建立在理性、道德和基督教(笔者认为,他指的是Judeo Christian Tradition)上面。我们再也不需要担忧任何形式的神权或是政权的霸主来统治我们。"麻州的宪章保证了,“所有的人和所有的宗教,只要在道德上和财产上观念一致,都可以享受到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并有同等机会争取荣誉和权力。"这个宪章制定了一个“最温和,最平等的"宗教自由的模式。州政府所给予特别保护的,就是基督教对敬虔、道德和博爱的态度。

我们不难看出,他这种公民宗教的观念,对美国社会有巨大的影响。不过到了今天,这种理念与大法官对宪法的解释,就很有距离了。

总结来说,杰弗逊的模式,是现代倡导政教完全隔离,以及信仰的个人主义化(私有化)的核心。亚当斯的模式,是现代政教互相迁就、互补互助的理念的核心。两者都有政教分离的理念,但却是建立在不同的理论基础上的。这二者交互地影响着美国的政治气候。

从圣经的角度看

在圣经里,政权本是上帝设立的,并不只是人类的发明。创世以来的文化使命里面,神托付人以生养和管理的责任,包括政府管理和文化活动。人成为上帝在世界的管家和经理人。起初,政与教是合一的。

这个托付虽然因为人的堕落而在执行上有缺陷,但本质并没有改变。在立王以后,政权,祭司和先知代表三种权力。祭司代表人向神献祭,先知代表神向人(包括君王)说话,他的权柄是神赐的,不是政权给的。虽然如此,犹太人并没有宗教自由,我们还是把它归类为神权统治。

在新约时代,耶稣说:“我的国不属这世界",他的意思是,基督徒在世上有双重国籍,我们虽是地上的公民,更是天上的国民。他也说,我们不属这世界,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在这世界上没有责任,只是被动的观众。他是说,我们不被这个世界所拥有。我们的责任是双重的,但我们的效忠是单一的。

在耶稣基督的眼中,撒但是这世上国背后的权势(Prince of This World,世界的王),它暂时(非法地)控制这个世界,但是这个世界并不是属于它的。如果是,我们就不能有双重国籍了。

耶稣又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这是讲到所有权。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世俗政府负责的,有些事物是应当由(或向)上帝负责的,其中是有分野的,不要把它弄混了。

《罗马书》13:1-2节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这是对在罗马统治下的人说的,也是对我们说的。讲到政权至终的来源还是上帝,所以我们要尊重。

可是我们必须认识两点:

第一,前面这个原则要与《使徒行传》中,“听从神不听从人是合理的"这个原则(包括公正、公平、良心的自由等等)相对照。当时人讲话不像今天的法律文件,把所有的限定词都列出来了。从上下文看,这段圣经不是说,政权是绝对的,乃是在警戒那些假借信仰自由之名不守法的人。

第二,这里保罗是为政权执行法律的权柄背书,不是给政权的任意妄为背书。这段圣经没有把政权绝对化的意思。

这几点应当是新约写作时代的政教分离观,当时基督徒身处异教的文化环境,与我们今天类似。

在人类历史中,政府的统治形态常常落入两个极端,不是落于“该撒即上帝",就是落于“上帝即该撒"的窘境(注8)。

对一个“该撒即上帝"的政府而言,凡是该撒所认可的就是真理,遵行该撒就是“对的"。这种模式带来极权和迫害,因为它没有固定的是非标准,唯该撒马首是瞻。

对一个“上帝即该撒"的政府而言,政府则利用政权来推动宗教的规条,宗教的权威成为至高无上,往往造成迫害异己、守成不变。现今回教国家就处于这样的的困境。

历史显明,当政与教太近的时候,社会公义就会受到损害,自由就会受到压制。政与教距离太远的时候,就会伤害社会风气,人类的罪恶就有了合法的执照。所以,保持政与教间的“恰当"距离,是件好事。最好是能够彼此合作,彼此牵制,达到制衡的作用,而不是让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变成排除宗教(Freedom from Religion)。

那么,怎样的距离才是恰当的呢?亚氏和杰氏的立场对今天有什么启发呢?我们究竟应当怎样看待政教分离的争论呢?这就是我们下次的主要议题了。(下期待续)□

注:

7. "A Most Mild and Equitable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John Adams and the Massachusetts Experiment", John Witte Jr., Journal of Church and State, Spring, 1999.

8. "A Coming Theocracy? Fulfilling the Creation Mandate for Government", Regis Nicoll, June 8, 2005, Break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