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義以忠”──基督徒的職業倫理

自身才能的發揮、國家的法律、第三者的利害、社會的公益、神的道德標準,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
要和諧一致,這才符合基督徒的職業倫理。

劉志遠

  我國宋代名臣范仲淹離世之後,與他同時代、對他非常仰慕的富弼,給他寫了一篇祭文,其中有這樣讚揚范仲淹的句子:“相勗以忠,相勸以義,報主之心,死而後已。”我們若細讀范仲淹的生平,就會看到富弼的讚揚之詞,沒有言過其實。范仲淹身為朝廷重臣,一生報效國家百姓,的確可以用“以義以忠”四字來形容。

  今日我們來談基督徒的職業倫理,其內容也是這四個字。職業倫理範圍很廣,這篇短文只論及一般的職業倫理,而不包括特殊的職業倫理。

  主耶穌在講到天國的時候,將天國的主人對僕人的要求歸納為“良善和忠心”兩方面。這和“以義以忠”雖然用字稍異,其精神是相同的──固然范仲淹的“以義以忠”,是根據儒家學說的大道統,而基督徒談的“良善和忠心”,則必須以聖經為依歸。

一•以義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對僕人的要求之一是良善。“主人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主耶穌稱讚祂的僕人“良善”,表示祂的僕人並非是單單聽命主人的奴隸,而是一位懂得分辨是非、有道德自主能力的僕人。他雖然身為僕人,在道德上卻是一位自由人。

  假若主耶穌的僕人,只不過是“奉命行事”,不需要做道德的抉擇,主耶穌對他的稱讚,便成多餘。所以我們在公司作事,或替人打工,不要以為我們純粹是“奉命行事”,不需負任何道德上的責任。我們所做的一切事,必須合乎聖經的道德標準。

  誠實不妄取

  那麼我們在職的人士,怎樣才可以稱為“良善的僕人”呢?我認為首先,就是要誠實。范仲淹在他的文章中這樣寫過:“苟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後世研究范仲淹的學者,也承認范是一位“雖一毫而不妄取”的君子!(註1)我們今日在辦公室很容易犯的毛病,就是隨意地把公家的東西拿為己用,家裡面的紙筆都是從公司來的。在公司裡打私人的長途電話,成為常有之事。當然有人說,他也常把公司的事拿回家去做,用了公司一點時間物件,算不了甚麼。假如公司老闆跟你有這樣的默契,是公開的,自當別論,不然就成為“妄取”和不誠實。

  另外,在中國人某些行業中時常碰到,就是紅包和回扣。基督徒應否參與這種活動?很多時候,紅包與回扣已成風氣,我們如何應付?首先,我們必須認清,當紅包與回扣的價值遠超過一般送禮的時候,就會影響一些行業上的決定。我們若用送紅包的方法達到業務上的利益,是不誠實的。而收紅包我們也應該避免。這就是范仲淹“雖一毫而不妄取”的含義。亞伯拉罕也是不收回扣的人,他在營救了羅得一家與所多瑪王的被擄的人和財產之後,拒絕了所多瑪王給他的財物(《創世記》14章)。若該行業紅包、回扣之風已盛,很難避免,則需考慮轉行或改換工作地方。

  在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環境中,誠實,也包括我們能在同事或上司面前勇于承認自己的錯誤和缺失,不歸功于己或委過于人。自己的升遷和令譽,不建築在別人的辛勞上。與別人共事的時候,必須清潔掉自私利己的念頭,不利用別人。常常在人、在神面前省察,並要坦誠地接受別人的批評……這都是值得我們謹慎自守的。

  道德良心

  主要求我們成為一名良善的工人,表示我們在辦公的時候,對事、對人應有獨立的道德評估。有時候公司的老闆,甚至顧客,都有可能要求我們做一些道德有問題的事,我們應自行評估,而非盲目遵從。越戰的時候,一群美兵在越南一個名叫 MY LAI 的村子裡,濫殺無辜。結果在軍事法庭中,這些美兵仍得自負責任,而不能以“奉命行事”來自我辯護。

  希特勒手下的高級官員,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倫堡法庭中,亦得對殺害六百多萬的猶太人,自負罪責,而不能全部歸咎於希特勒。在舊約中的約瑟,被賣為奴,當主母引誘他,他拒絕“奉命行事”。因為在道德上他不是一位奴僕,他知道這是得罪神的事,他說:“我怎能做這大惡得罪神呢?”(《創》39:10)

  每一位基督徒,都該是這樣擁有道德良心自由的人。

  他人的利益

  我們職業的道德責任,也包括我們對第三者的利益和社會公益的權衡和考慮,例如發電廠對城市的空氣污染的考慮、科技的發明對社會道德的影響等。1969年,加州柏克萊發生過一個悲劇。一名極度需要治療的心理病患者Poddar,告訴他的心理輔導醫生Dr. Lawrence Moore,他要謀殺一名女孩子 Tatiana。後來Poddar真的殺了Tatiana。Tatiana的父母於是對 Dr. Lawrence Moore提出起訴,說他沒有把這麼重要、危及第三者的資料,告訴當事人。Dr. Lawrence Moore辯稱,醫者有為病人守密的責任和承諾。結果法院判決 Dr. Lawrence Moore 理虧,專業人士有責任告訴第三者有可能危害他的資料,這個責任高於向病人守密的承諾。同樣,學校或托兒所中的教師、教會中的神職人員等,都有責任向當局立刻通報任何虐待孩童的跡象。

二•以忠

  勤奮和服從

  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對其僕人的另一個要求是“忠心”。聖經又說,我們服事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那麼我們必須在我們崗位上盡忠。

  在崗位上盡忠,第一要點是要勤奮,第二要點是服從上司。舊約中的約瑟,就是一位忠心勤奮、服從主人的僕人。他在波提乏家中把一切管理得妥妥貼貼,以致“一切家務我主人都不知道,他把所有都交在我手裡”(《創》39:8)。這就是他勤奮服從的表現。

  現在很多人上班非常盡力,花在公司的時間每週通常在五十到六十小時左右,所以在崗位上勤奮、服從通常不成問題。問題是這樣的“盡忠”有無限度?我認為我們應該權衡家庭與孩子的重要、教會的服事等等,而達到一個較為平衡的生活方式。

  我相信很多公司老闆都是合情合理的,我們若坦白地“曉之以大義”,他們也必明白,而不會過分苛求。假若老闆真的不太合理,經禱告之後,在適當情形底下,可考慮轉換工作或部門。

  稱職

  對職業的忠心,也意味著我們必須稱職。所以我們必須在專業方面求進步,亦很可能需要不時地修習新的課程。根據 Michael Bayles 所引的一些統計,89%的律師覺得上司給他們的案件,是超出他們的專長的。83%的律師,覺得上司給他們處理案件的時間不足(註2)。在今日競爭激烈的環境中,這一定也是其他行業的通病。若遇上這種情形,我們應盡可能告訴上司。

  當然這種作法,有時會危及自己的工作,但是我們若長期在不稱職的情況下辦公,對自己、公司均無好處。我們必須重新尋求自己的興趣、神在我們身上的計劃,謀求更妥善和適合自己的職業。我們的職業應該是我們人生理想、志趣充分發揮的地方。很可惜,很多人只把它當作混飯吃的工具,不得已的謀生辦法。以致很多職業對我們都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這是非常可惜和不健康的。落在這等情況當中,亦是我們考慮求變之時。

  業務守密

  我們盡忠職守,亦表示我們應全力保守公司業務上或技術上的秘密 (Trade Secret)。這些秘密是公司在市場競爭的本錢,不可外洩。即使你已經離開公司,仍有義務守密。通常公司會有合約,聲明你應盡義務為何。律師和會計師,特別容易知悉某公司的內情和動向,更須嚴格守密。

  兼職

  對公司盡忠,允不允許我們兼職?這要看情形而定。假若我們所兼之職,與原公司業務毫無抵觸,兼職是用自己的時間,這種情形不算不忠。但最穩妥的作法,還是得到上司的同意,則免去誤會和衝突。假若所兼之職的工作性質與原公司的業務相關,則利益衝突在所難免,這就有違職業倫理的。

  揭發

  那麼揭發公司的一些有違道德倫理的做法或產品,是不是不忠心的表現呢?

  公司老闆究竟不是主耶穌,他們常有錯誤和違反道義的地方,所以對職業的盡忠,不表示對公司上司的盲從。必要時我們不但可以,而且必須,揭發公司不道德的行徑。我們的做法應該盡量小心和平衡。Michael Bayles 建議,若要揭發公司的某種不道德的行為,應符合下列三個條件(註3):

  1. 我們應有相當合理和可靠的資料,我們確信公司的行為的確是有害的或是不道德的。

  2. 我們已在這事情上遵循公司內部制定的途徑,跟各層主管有適當的溝通,卻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

  3. 這事如果不被揭發,會招至相當的禍害和後果。

  假若再符合有下列兩個條件, 則Michael Bayles 認為在道德上,不容我們不揭發(註4):

  1. 若揭發了公司的不道德的行為,能避免危害人的生命、人身嚴重傷害或大量金錢的損失等等。(這事嚴重程度,應遠超過上列第三項)。

  2. 我們有確定的證據。(確定程度又遠超過上列第一項)。

  結論

  主耶穌基督要求祂的僕人良善和忠心。我們對待我們的上司、老板,也應如此。我們對待我們的職業也應“以義以忠”勤奮不輟。忠心表專心和盡力,良善表合乎道德和公義。舊約中的約瑟和古時的范仲淹都是其中的典範。

  自身才能的發揮、國家的法律、第三者的利害、社會的公益、神的道德標準,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要和諧一致,這才符合我們基督徒的職業倫理。□

  註:

  1 王耀輝,《范仲淹的人生哲學──憂樂人生》台灣:揚智,1997, 296頁。

  2 Michael D. Bayles, Professional Ethics, 2nd ed. , Calif: Wadsworth, 1989, p.137.

  3 Ibid , p.151.

  4 Ibid.

作者來自香港,英國愛丁堡大學博士,現居南加州,在神學院教書並牧會。


Home PageContentsPrev.N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