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亮
前言 中國是個異質性極高的社會,過去一個世紀以來,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動盪。城市與農村、沿海與內地、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1949年前後,以及改革開放前後的差距都很大。再加上政治意識、教育、職業、家庭背景和個人特質等等錯綜複雜的因素,使得任何論述中國婚姻狀況的文章,都難免有以偏概全、掛一漏萬的問題。 本文僅就過去十年來英美學術刊物上對中國婚姻狀況的論述,再加上筆者在海外多年來從事婚姻協談的經驗,提出一個簡要的綜合報告,供關懷國內婚姻狀況的弟兄姊妹參考。 時代背景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了建國後第一部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確指出父母不得干涉兒女的婚姻自由,禁止指腹為婚、重婚、買婚、娶妾,廢除收取聘金、嫁妝的傳統,許可女人婚後不冠夫姓、保証女兒與兒子有同等的財產繼承權,並允許離婚等。 “大躍進”之後,一直到文革期間,人民公社與工作單位等取代了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許多夫妻為了工作或戶口等緣故,飽受兩地分居生活之苦。幼童則多由父母之一方、祖父母甚至工作單位來撫養,婚姻與親子關係變得脆弱。 改革開放以後,工作單位的功能日趨薄弱。1980年所修訂的婚姻法,主要以維護社會的安定與秩序為著眼點,家庭再度成為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同時為了遏止人口的過度膨脹,亦把1979年公告的一胎化政策正式列入婚姻法內。 2001年4月所通過的新《婚姻法》,再度肯定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人們的基本生活單位,並在總則中明白宣示“夫妻應當相互忠誠、相互扶助”。新《婚姻法》引起的焦點話題,即包二奶(重婚、同居)、婚外性行為、離婚、家庭暴力與家庭財產分割等,反應出了當前社會生活中的一些新問題。 擇偶的條件 1949年以前,擇偶的過程多由父母決定,或由父母安排且經由當事人同意,只有少數是男女雙方自由戀愛而結合。1949年以後,官方鼓勵擇偶雙方自由交往,最後經由雙方單位的同意而結合,從而削弱了父母對子女擇偶的影響。 擇偶時,人們一般仍循“門當戶對”的原則,只是“門當戶對”的定義一直隨著時代、環境而改變了。土地改革、大躍進和人民公社等措施對農村婚姻策略大有影響。1949年以後,每一個村民按之前三年的經濟狀況,分成九個不同的等級。從此,階級成份大大影響擇偶的對象。政治成份、與地方幹部的關係、能否到工廠工作、親戚是否有權勢等,成了重要的參考條件。黨員的子女與黨員的子女通婚,貧農、下中農和中農的子女互相通婚,地主與富農的兒子則較不易在本地找到對象。 改革開放以後,農村的擇偶條件繼續受到政治與經濟因素的影響。婚禮的嫁妝、聘金和喜宴的要求大幅度提高。某些傳統陋習亦大有死灰復燃的趨勢。 就城市的情形而言,1987年和1991年分別在保定和成都兩大城市所從事的調查研究發現,一般擇偶時,也是注重外在的、有形的條件。只是在改革前,一般人比較重視的是黨員身份、工作單位和家庭出身等,是否與自己相當。改革開放以後,人們則重視學歷、職業、經濟能力等是否與自己相當。 婚姻的品質 在中國傳統裡,家庭關係中的夫妻關係遠低于親子關係。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傳宗接代。1949年以後,藉著婚姻法的修改,允許夫妻因為感情破裂的理由而離婚,進而提高了感情在婚姻當中的重要性。然而實質上,由于種種政治原因,1949年以後,一般夫妻關係雖然算是穩定,但品質並不高。 1991年在北京市所從事的一個大規模、涵蓋各階層的研究顯示,中美兩個社會對“好婚姻”的定義有其異同之處。相同之處是,均認為,第一,幼小子女的存在負面地影響到婚姻的品質;第二,無論哪國,持“男女平等”之價值觀,共同決定並分擔家事的夫妻對婚姻的滿意度亦較高。不同之處,中國夫妻比較不在乎夫妻是否有獨處的機會,而是比較強調“尊重”、“相互瞭解”、和“支持”,也比較受父母的影響。 婚內外的性 在傳統的中國社會裡,性的主要功能是為了傳宗接代、建立家庭,個人的價值、需求或感受並不重要。70年代以後,國家為了減緩人口的膨脹,一方面鼓勵晚婚晚育,一方面實施一胎化政策,將墮胎(人工流產)合法化。 在都市,許多單位由于房屋嚴重短缺,無法提供房舍給已婚者居住,不得不許可同居或非法婚姻的存在。而在農村,因著經濟上需要大量的人力,再加上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難以根除,造成對一胎化政策的抗拒,因此在某些農村地區,有的多達80%未正式登記結婚。 再加上國家的政策,迫使許多夫妻長期分居兩地,以致許多夫妻的性需要無法在婚姻關係內得到滿足。這些政治、社會和經濟的因素,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內成年男女在婚前與婚後的性行為。 就婚前性行為而言,不論是對大學生及其父母的意見調查,或是對婦女婚前体檢的資料,都指向“只要我們相愛,只要我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價值觀。1989-1990年在全國15個省所做的抽樣調查中,86%的人接受婚前的性關係。在2002年對長沙市的大學生所做的抽樣調查顯示,超過一半的人同意婚前性行為,超過30%認為可以有多個性伴侶和婚外情。 而1988年到1992年各地對申請結婚的婦女所做的身体檢查發現,有過婚前性經驗的婦女比率介于66%和95%之間。與此相矛盾的是,1990年的一個研究指出,超出九成以上的男女仍認為新娘以處女為佳。如今各種跡象顯示,婚前性關係和墮胎的現象仍持續地增長。 對婚姻之外的性關係的描述,也從“淫亂”等具批判性的字眼,變為比較中立的“婚外性”或“婚外情”。在1990年,一個全國性的抽樣調查發現,6%的受訪者有過婚外的性經驗。改革開放以前,婚外的性關係乃是“壞分子”、“流氓行為”、“亂搞男女關係”,而當事人甚至可能被戴上“人民的公敵”的帽子。80年代以後,因著婚姻法的修訂,政府對此的立場似乎寬鬆了許多。而2001年新婚姻法的修訂過程中,重婚或婚外同居所造成“包二奶”的現象,則成了全民討論的焦點。 過去廿年來,中國社會的離婚率以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長。1995年的報告指出,有30%將“性生活不和諧”列為離婚的主因。換言之,國內目前的趨向是:“性或不性”乃個人的自由,“性的滿足”則成了個人的權利。這些研究報告中同時也指出,中國大陸夫妻之間嚴重缺乏正確的性愛觀念。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校大學生實施短期性衛生、性觀念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教育之前後,研究員對大學生的態度進行了抽樣調查,結果發現上課後比上課前的態度更開放。國內的專家已因而注意到在性教育上,除了一般衛生知識的教育外,更重要的是人生觀、世界觀的教育。這涉及到社會大環境的改造,需要從小進行正面引導。 夫妻的分工 1958年之後,全國婦女都投入生產勞動,但總的來說,仍得負擔家務。改革開放以後,就業賺錢的機會大增,“家務事”的經濟價值不高,仍多落在妻子的身上。但是大多數的妻子尚覺得公平。主要的原因是,一般夫妻仍有“男主外,女主內”的價值觀。賺錢養家主要是丈夫的責任,料理家務則基本上是妻子的責任。 因此,如果丈夫的收入足夠,他就可以少做家事;相對的因為妻子要裡外兼顧,她也不用和丈夫負同等的賺錢養家的責任。顯然報載上海式“顧家小男人和精明大女人”的現象在中國人的世界裡仍屬少數,夫妻對家務分配的不公平感緣自認為對方未盡自己的責任。未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夫妻就業以及家務事的分工對婚姻關係的影響,是個值得關注的課題。 離婚率改變 1949年以後,政府為了保護婦女的權益,大幅放寬離婚的條件。然而在文革結束以前,“愛情至上”一直被視為是要打倒的“資產階級意識”。婚姻所看重的不是夫妻二人間的感情,而是為兒童與社會服務。想離婚及向單位申請離婚的多,只是得到批准的少。法庭亦多傾向經由調解來維持婚姻。 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許可一方以“感情破裂”為理由申請離婚,從此中國的離婚率大幅度地增加:1982年11萬對,1986年50萬對,1989年72.5萬對(但當年有一百三十萬申請離婚),1990年80萬對,1995年105萬對,到了2000年,全國有121萬對夫妻分手。 除此以外,改革開放以後,婦女的經濟能力大幅提升、比以前更享有經濟上的獨立,以及西方的離婚觀等,也對中國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若不是考量離婚後覓屋困難的問題,離婚率還可能更高。 總的來說,國內夫妻的婚姻品質不見得比以前更壞,但可以確定的是,當事人比以前更不能容忍惡質的婚姻關係,整個社會亦比以前更能接納離婚。 1987年的一個研究顯示,城市的離婚率高于全國的平均值,60%申請離婚者介于26歲到35歲之間,而女性提出離婚的比率高達70%。另一有關離婚因素的研究發現,離婚的理由仍相當傳統:不外教養子女、料理家務、個性及生活習慣不同等。這與媒体上所強調的外遇問題或配偶社會地位改變等因素,有相當的出入,不可忽視。但是近年來,“性生活不協調”在離婚的原因中,有逐漸顯著的傾向。 性別之不均 根據官方的統計,國內在1991到1996年間,公安機關救出88,000個遭綁架販賣的婦女與兒童。然而在同一時期卻有143,000個綁匪遭公安逮捕,可見所呈現的問題只是冰山之一角。究其原因,這顯然與傳統上重男輕女、國家的一胎化政策、農村需要勞動人口,以及農村女性較易嫁到外地等因素有關。 根據國內的人口統計,男女的比例是,每100個女人就大約有120個男人。而在農村的差距更大;每100個女人,有130個男人。在可見的將來,女人遭拐騙販賣、男人娶不到老婆等,大概還會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夫妻久分離 因著國家的政策,夫妻可能被迫長期分兩地居住,一般由一年到十年不等,少數則更久。1986年的一個研究報告估計,當時約有五千萬對夫妻,是因工作單位的緣故而分隔兩地的。國家許可分離兩地的夫妻每年有兩星期的假期,以便互相探視。當事人可在原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後申請調職以便團聚,但獲得批准的機會不大。 雖然有小規模的非抽樣性調查顯示,這些夫妻對婚姻的滿意度,似乎未受長久分隔兩地的影響。但是所顯示的,恰是這些夫妻暫時“逆來順受”的無奈,這種生活形態,對婚姻關係甚至親子關係,造成的影響是深遠而負面的。 就拿軍人的婚姻為例,1980年和2001年的婚姻法中,都對“軍婚”有特別的規定,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解放軍報》都表示,造成軍人婚姻糾紛的重要原因,是由于軍人職業特點造成夫妻長期兩地分居、難以照顧家庭。軍婚既然如此,一般婚姻何嘗不也是如此? 婚姻中暴力 當前全國有2.7億個家庭,根據全國婦聯的調查,每年離婚案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更有專家估計,大陸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因家庭虐待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案件,佔總數的60%以上。狀況嚴重至此,導致相關法律成為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的重點之一。 海外基督徒婚姻工作者的觀感 日光底下沒有新鮮的事,當代中國人的婚姻與家庭問題,多少都曾出現在海外華人的身上。 1949年以後一直到改革開放之前這三十年間,國內的各種政治運動,為無數的個人、婚姻和家庭所帶來的衝擊,是如此的普遍而深遠,至今仍然餘波盪漾。在“階級鬥爭的暴風雨中”成長的那一代人,不僅家裡缺乏父母關愛與榜樣,甚至成為大人的出氣筒。這樣的成長環境,給他們心中留下了許多的傷痛、不平與怨恨。以致海外的中國人夫妻,很多人當年結婚的目的,不是為了愛,而是為了出國,有的為了出國則更不惜破壞別人或自己原有的婚姻。 而未婚者,因為缺乏婚前的教導,許多人仍只依據外在有形的條件擇偶。有的為了填滿心靈與情感的空虛,而飢不擇食。有的則在婚前男女關係上隨便,即使信了主之後仍受到轄制。這些都對他們未來的婚姻極為不利。 基督教會所能做的,首先應是幫助未婚者在婚前省思,整理自己的成長經歷,靠著主恩接納並饒恕父母、親友甚至國家對自己有意、無意的傷害。十字架已經拆毀人和人中間的仇恨之牆(the dividing wall of hostility,《弗》2:14),在基督裡的愛也能遮掩、塗抹一切的罪過(《彼前》4:8,參《箴》10:12、《詩》32:1)。 其次,透過團契小組,提供弟兄姊妹學習傾聽、交流、和異己相處的機會。第三,幫助這些未婚者對聖經中有關擇偶與婚姻的教導,有明確的認識與信念(conviction)。筆者常常聽到來自國內的弟兄姊妹說,“我以前不知道……以前沒有人這樣教過我……。”聖經中有關婚姻的教導實在是超越時空的真理,絕對值得我們去遵循。 海外的生活固然充滿了前所未有的機會,但卻難免有語言、學業、身份、經濟和工作的重大壓力。有的人帶著許多原生家庭的包袱進到婚姻中,不管跟誰結婚都是烏煙瘴氣;有的雙方父母來美,無論是暫住或久居,彼此界限不清,以致姻親之間不僅惡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反目成仇。 而且,有了孩子以後,有的人以前欠缺親情的滋潤,如今抱著補償心理過度寵愛;有的不知道如何教養孩子,只能束手旁觀、“愛你在心口難開”;有的則按著過去父母嚴厲管教的方式如法炮製。也許以前國內所謂的“家庭暴力”外人不能干涉,移居美國以後,又不太清楚本地的法令,再加上生活的壓力實在太大,以致許多大城小鎮的警察都得忙著處理“中國人家庭暴力的問題”。 有些夫妻忙著賺錢,白天、夜晚、週末不停地工作,夫妻間少有相聚的機會,感情遂產生變化。有的夫妻在國內原本職業和收入相當的,出了國以後,妻子或是一路領先、或是犧牲自己成全丈夫,兩人相距越來越遠,心理無法平衡。 在這些表面現象的底下,存著一個根本而普遍的問題,就是不知道如何按著聖經的教導,以積極的委身來營建夫妻關係。 預防勝于治療,教育重于輔導。對于已婚的夫妻,教會仍可採用上述的關懷未婚者的方式來幫助他們。已婚者對婚姻已有相當的認識,只要問題不過于嚴重,而且夫妻肯一起學習,學起來比未婚者更快,吸收能力更強。要教導他們,基督徒的婚姻觀應建立在正確的人際觀的基礎上,就如同一般主內肢体的相處一般,夫妻需要彼此傾聽(《雅》1:19)、彼此接納(《羅》15:7)、彼此相顧(《林前》12:25)、彼此和睦(《羅》12:18、《西》3:15)、彼此包容(《西》3:13)、彼此饒恕(《弗》4:32)、彼此相愛(《約》13:34)、彼此洗腳(《約》13:14)、彼此順服(《彼前》5:5)、彼此代禱(《提前》2:1)。但在夫妻的關係裡,我們要進一步彼此愛慕(《雅歌》)、彼此委身(《歌》2:16、6:3)、彼此相屬(《林前》7:4-5)彼此取悅(《林前》7:33-34、參《羅》15:1-2)。 教會若是能以聖經為教材,幫助弟兄姊妹們確實落實這些原則,我們已是在幫助他們調整錯誤的價值觀、醫治過去的創傷、超越社會文化的誤導、脫離個人的軟弱,進而建立並經歷合神心意的婚姻關係。 結語 綜合近十年來英美對中國婚姻狀況的研究,吾人推測,在可見的將來,國內婚姻關係會有繼續惡化的趨勢。革新法令固然有助于保護婦女與兒童,但是中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許多措施、改革開放後西方某些惡質文化的影響、無神思想、一胎政策下合法化的人工流產、少數傳統的遺毒、金錢與物質掛帥的新價值觀以及婚姻與家庭教育不普及等等因素,都對婚姻的品質(quality)與穩定性(stability)有不利的影響。然而對基督徒而言,健康、成長而美好的婚姻關係,是神的心意,是聖經的教導,是在基督裡可以達成的,更是我們對億萬同胞的期盼與祝福。□ (本文寫作期間承蒙台福神學院黃志宏和張麗杰兩位同學協助,特此致謝。讀者若想知道文中列舉資料的出處,可與筆者聯絡。) 作者為普渡大學家庭研究博士,現在美國台福神學院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