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越
根 據 美 國 洛 杉 磯 郡 兒 童 福 利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 按 照 美 國 法 律 , 打 孩 子 只 可 以 打 屁 股
, 而 且 不 能 留 下 傷 痕 , 否 則 就 是 對 兒 童 的 虐 待 。 “ 虐 待 ( abuse) ” , 是 指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一 再 錯 誤 地 對 待 或 疏 於 照 顧 一 個 孩 子 , 造 成 了 孩 子 身 体 或 心 理 上 的 傷 害 。 根 據 法 律 , 以 下 四 個 方 面 的 行 為 都 屬 虐 待 :
當 兒 童 表 現 出 如 下 現 象 時 , 學 校 和 社 會 就 有 可 能 懷 疑 該 兒 童 被 虐 待 :
在 美 國 犯 “ 虐 待 兒 童 罪 ” 的 結 果 , 輕 則 被 警 戒 , 重 則 孩 子 被 兒 童 福 利 局 帶 走 監 管 6∼ 12個 月 , 甚 至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被 判 刑 坐 牢 。 所 以 本 刊 特 別 提 醒 讀 者 們 , 尤 其 是 新 移 民 , 在 管 教 、 處 罰 子 女 時 , 格 外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 □ 本 文 資 料 由 洛 郡 兒 童 福 利 局 Mindy Lee小 姐 提 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