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路撒冷的雅典 

-答沈文

          劉同蘇

  前言:雙向的困難

  在討論沈中〈我為什麼成不了基督徒〉提出的問題以前,必須指出,與這樣的朋友討論信仰問題,雙方在問題上必然會有一些困難。首先,耶穌基督並不是人類理性的產物。他進入歷史,為人類帶來了全新的價值体系,而這一價值体系是人類慣常的思維所不熟悉的。由此,對話的困難便產生了,因為雙方不在同一的價值標準之下,雙方的思維不具有同構性。這就使我想起1966年幾位日本漢學家,在北京與中學紅衛兵討論毛澤東詩詞。由於所訴諸的價值標準不同,雙方的討論在語意上不能接軌。

  另外,信仰畢竟是一種生命現象,而生命永遠不可能僅憑外在的觀察就可以完全理解。生命主体的經歷是真正理解信仰的前題。除了在較為淺表的層次上,信仰者幾乎無法用純理性的方式,向未信者解釋信仰的經驗。

  再者,除外在的困難以外,還有內在的困難。信仰確有難以言說的地方。“難說”不是因為上帝無能,而是由於語言的無能。我們的言說畢竟使用的是人類的有限理性,在有限言說無限的時候,必有不能言盡之處。

  上帝自己對此難題的解決方式是道成肉身。最終言盡上帝的不是理性,而是生命,上帝(耶穌基督)的生命。道成肉身就是無限與有限,在一個血肉生命裡同一。這一奧秘已經超出了理性邏輯可以言盡的範圍。

  但是,理性也是上帝創造的。信仰雖然不歸結為理性,卻包容理性。信仰也有自己的理性表述,即耶路撒冷(信仰)的雅典(理性),這就是信者與未信者對話的基礎。

  一、關於地獄

  首先,地獄的實質,是其與永恆之神相分離的永死狀態。“硫磺火湖”等形象化的描述,是要告訴人們與上帝永遠分離的悲慘。實際上,永死狀態遠比硫磺火湖可怕得多,因為後者至少還是一種存在。

  其次,對地獄的思考,不能與“最後審判”脫離。最後審判是在歷史終點發生的末世學事件。由於審判是最終的,由於歷史已經到了終點,死才會永永遠遠,才沒有糾正的機會。地獄不是一個時間觀念,而是罪的終極歸宿。

  再者,最後審判在本質上並不是另加的懲罰,而是真相的最終揭示。上帝在最後審判裡的公義,並不表現為把人原本沒有的東西加給人,而是揭示出被罪的世界所掩蓋的人原有的真相。罪就是死,與上帝分離就是死。與上帝分離的罪人已經處在死亡之中,其在世上的行屍走肉狀態無非是被罪掩蓋的假相。最後的審判只是把罪人的死亡狀態揭示出來。最後審判給生者生,死者死。地獄不是上帝強加給罪人的,罪人生活的實質就是地獄(死亡狀態)。

  二、關於殺嬰

  舊約時代的拯救觀是整体性的,可以說是“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在舊約的記述中,嬰孩的被殺並不是針對嬰孩本人,而是與該種族整体的罪有關。新約的拯救具有個人性,拯救與懲罰不以社會集團為單位。從而類似的殺嬰現象在新約裡並不存在。

  但是這並不是說舊約的拯救觀毫無價值。就觀察而言,罪的整体性明確地顯示罪不僅是個人的品行,也是扭曲的人際關係和毀壞的社會結構。一個人的罪不僅與自己有關,也必然影響他人。罪具有社會性。

  三、關於平等

  平等的觀念只有在差異的背景中才有意義。任何一種有限的平等都是相對的,都仍然受差異的限制。只要超出自我的限度,該平等便喪失了自身的合理性。

  沈文訴諸的只是平等觀中的一種,即自近代以來,逐漸成為社會主流觀念的平等觀。該平等觀將人視為孤立的抽象個人,從而應當享有等量的平等。該平等觀以排除內容差異的方式,達到了形式上的平等,但由此也就把平等局限在形式的水平上。

  關於這種局限,許多學者(諸如哈佛大學的約翰羅爾斯),有許多精妙的論述。這裡僅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每人十尺布票的配額,在形式上(即對於抽象的個人)絕對地平等,但一旦把身長体重等內容帶入,該平等對兩米二十,超出常人高度的湖人隊籃球明星沙克奧尼爾,就是非常不平等的待遇。由此可見,近代以來以形式平等為基礎的平等觀念体系,並不是絕對真理。

  聖經的平等觀是信而得救。人不分地域,時代,階級,文化,甚至犯罪的程度,只要信就得永生。這是整個新約聖經裡處處洋溢的慈愛信息。就筆者而言,聖經的平等觀至少在兩個方面,超越了世間的平等觀。首先,世間一切平等觀因僅僅涉及人的有限存在,故而只涉及了人存在的某個方面,而聖經的平等是永生的平等,是在人存在之根本上的平等。

  另外,由於世間的一切平等都是有限的平等,由此,都無法超越量上差異的制約。永生的無限性質使其不再受上述制約的限制。耶穌關於葡萄園工人的比喻(見《馬太福音》20:1-16),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工人在不同的時間(早晨,中午,傍晚)進入葡萄園工作,在晚上收工時卻領到一樣的工錢。不同工卻同酬,這似乎是不公平的。

  然而,這個比喻正表明了永生的超越之處。永生不是一個可以量化的概念,從而,從清晨就開始工作的工人,不可能因此而得到兩個永生(無限之外不再有無限),到傍晚才開始工作的工人,也不可能得到半個永生(無限沒有一半)。無論什麼量的差異,都不能阻止永生的平等。

  沈文所提到的例證,似乎涉及了階級,性別,種族和人身的不平等。不過,例子情況各異,要作個例分析。

  第一、所謂聖經對奴隸制的默許,只不過是尊重人存在的歷史條件。基督信仰不是在世界之外超越世界,而是在世界裡超越世界。“在世界裡”,已經意味著承認世界存在的基本條件。新約教導說:無論奴隸或自由民,只要信基督,就得永生,就在基督裡成為一体(見《加拉太書》3:26-28)。基督徒應待信主的奴隸如同親愛的弟兄(《腓利門書》16)。但同時,也要奴隸順服主人(《提多書》2:9;《提摩太前書》6:1-2;《以弗所書》6:5-7)。

  這兩種教導似乎是矛盾的。既愛奴隸,何不廢除奴隸制呢?反詰:廢除奴隸制,代之以什麼?無論代之以世間的任何制度,其中必有不平等之處,人們仍可以用其中的不平等詰難信仰。

  只有在天國裡,一切不平等才最終消失。由此,絕對地排除不平等只意味著一件事:歷史的終結。如果只能在絕對平等的外部條件下談信仰,已經排除了信仰存身歷史的可能性。

  信仰並不消滅歷史,信仰承認歷史(包括其中的不平等因素)作為自己存在的外部條件,承認現存制度作為歷史存在的必要條件,但還不等於不謀求改變該制度。在該制度裡超越該制度,正為從內到外改變該制度,提供了動力。

  第二、所謂涉及性別歧視的新約經文也許可以分為三類:

  1、比如沈文所引的《哥林多前書》的經文。其實那段經文談的主要不是性別問題,而是談敬拜次序。

  2、經文要求尊重當時當地的社會慣例,其理由見本文關於奴隸制的討論。

  3、經文教導人們在尊重男女平等的前題下,也尊重男女差別。讓彼此差別的人行相應差別的事,是比形式平等更高的平等。以為只有讓男人也生孩子才算男女平等,實際上正在要求男女間真正的不平等。

  第三、只要認真讀一下新約聖經(特別是《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就可以知道基督信仰並不主張猶太民族有特權地位。猶太民族的特殊,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舊約時代,猶太民族地位特殊。然而其特殊不在於種族而在於信仰,是信與不信的背景中呈示了出其特殊地位。而在新約裡,基督耶穌的十字架已經表明:信仰的特殊不在於歧視他人,而在於被世人歧視。第二、信仰的恩典先臨到猶太人。這一點使為自己悠久歷史驕傲的中國人,感到特別的不服氣。

  信仰的先臨性與信仰的生命性質有關。“道成肉身”的啟示表明:無限上帝的生命在這個世間只能由有血有肉的具体人承載和傳遞。既然生命是具体的,它的臨到必有先後之分。先臨到猶太人並不是因為猶太人自身的特殊,猶太人與其他人一樣,也是罪人。世上的人都是罪人,所以先後次序與臨到者本人的資格無關,總要有先臨到的人。

  第四、至於沈文中提到的猶太人的律例,與猶太人關於潔淨的概念有關。猶太人認為:凡不潔淨之物(類別不分明或有缺陷的),可能模糊從而毀掉被造物的界線,即毀壞上帝各從其類的創造。猶太人在食物和崇拜方面的許多禁忌都和這一觀念有關。而基督信仰則否認外部身体的殘缺就是人生命的毀壞。

  四、關於自由

  現代流行的自由觀,以個人的無條件主權為前題。該自由觀視“自由”與“必然”為截然對立:自由就是擺脫(free from) 必然。但這種自由只是否定的或消極的自由 (negative freedom) ,真正的自由並不是必然的對立,而是必然在主体裡的實現。自由不是絕對的個人意志。若自由就是個人的任意妄為,癲狂就是最高的自由狀態。

  只有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條件下,自由才能被定義為自主。對自己負責的人不會硬要和必然對著幹,因為違反必然只意味著自我毀滅。自由的目的不是自殺。真正的自由是自覺地遵從必然。當然,否定的自由也不是全無意義。只有在有可能選擇擺脫必然的時候,選擇遵從必然才是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對必然的否定之否定。

  與無限的上帝同在,由此而超越了一切被罪束縛的有限,這是聖經告訴我們的真正自由。拯救就是釋放,就是脫離罪的束縛而自覺地遵從上帝的必然。基督信仰僅僅否定無視必然的偽自由。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基督信仰謀求以外在的強制解決思想和言論的問題。“你反對我,我就殺死你”,這是世間強權者的一貫邏輯。“你反對我,我就任你把我殺死”,這是耶穌基督(道成肉身的上帝)的邏輯。自願承受十字架上的死亡,且在十字架上對把他釘死的顯明愛與寬恕,容忍至此,可以說已到了至極。沈文提到的舊約律例與猶太人對信仰的外在觀點有關。而基督信仰同意“反對上帝就是死”,但不同意“信仰意義的死就是立時的肉体消滅”。

  五、關於原罪

  原罪是指人以自我為中心而與上帝分離的內在趨向。沈文關於原罪起源的詰難,忽略了認識論的基本概念。“知”(認識)的前題是“我”(具有自由意志的認識主体)。一旦有“知”,就是“我”之“知”。認識和具有自由意志的認識主体是並存的。要求上帝先給知識,然後再給自由意志,在認識論上不能成立。而自由意志一出現,分離於上帝的可能性也就存在了。(至於上帝為什麼不許亞當、夏娃吃智慧果,是不是“愚民政策”,又為什麼不在他們吃時攔住他們,請閱讀《海外校園》1999年第35期,《上帝的智慧果》一文。)

  六、有關接受和懷疑

  沈文顯然認為在信仰方面只有接受(信心),而在科學方面才有批判(懷疑)。這種劃分似過於生硬。沒有對公理和定律的接受,科學連一天也不能存在。而反觀教會史和神學史,信仰何時又迴避過批判和懷疑呢?沈文所依據的是“我思,故我在”及理性法庭那一類的傳統。這一類的學說甚至不能說代表了當代的學術潮流。

  維特根斯坦在這方面有很妙的質疑。按他的觀點,懷疑不是自在之物;被懷疑的,一定已經是確定之物,由此懷疑不能從自身(絕對的懷疑)開始,換言之,懷疑不能從懷疑懷疑開始。另外,懷疑不能懷疑懷疑者。懷疑一切不包括懷疑懷疑者;懷疑者不被懷疑是懷疑一切的前題。如果理性法庭也在批判之例,批判就不能自理性法庭開始。

  因此,“我思,故我在”,但在“思”以前,“我”必須已經是一個給定物。只要“思”一懷疑“我”,“思”本身便遇到存在的危機。“我”是真實的嗎?如果“我”不是真實的,“我思”還是真實的嗎?如果“我思”不是真實的,“我思”對“我”的“思”還是真實的嗎?沒有一個接受下來的確定原點,“思”(懷疑和批判)根本無法開始。

  當然,這不是說信仰和科學毫無區別。在最終的意義上,信仰的對象(上帝)絕對地超越理性,而科學的對象(有限的受造物)可以被理性涵蓋。若是上帝可以被理性完全証明,理性就比無限的上帝還大。信仰不是憑理性把握比我們小的受造物,而是憑信心接受僅靠我們自己不能及的上帝。

  接受並不排斥証明。不過信仰的証明在最終意義上不是理性的証明,而是生命的証明。道成肉身是上帝啟示(自我証明)的最高形式。生命的啟示不是抽象的演繹,即以一般原理推出個体的細節和結論;生命的啟示是具体的類推,是比照著一個生命的樣式,推出其他同類生命的道理。

  類推不是技術細節的完全吻合,憑藉的是整体的直覺。因為直覺沒有全然細節化的過程,所以它具有跳躍性。郭爾凱格爾(漢譯:齊克果)的著名比喻講的就是這種跳躍性。小鷹無論怎麼觀察其父母的飛翔,它的第一次飛翔仍舊要依賴自己在懸崖上的那一躍。父母的飛翔和小鷹的飛翔是生命的類推,父母的飛翔並不能演繹式地保證小鷹飛翔的成功,因為兩個活的生命必有演繹不能涵蓋的細節差異。從不飛翔到飛翔的過程絕不是機械的演繹,而是主体生命的飛躍。信仰的接受,就是基於這種以生命為証明的飛躍。

  七、關於崇拜

  崇拜不是把上帝沒有的東西加給上帝,而是確認人與上帝之間的實有關係。我們不會視“孝敬父母”為肉麻吧?孝敬父母只不過確認了父母和子女之間應有的上下關係。上帝與人的高下遠超過父子之間的高下,如果人們能以孝敬確認父子之間的關係,那麼,基督徒以崇拜確認人神之間的關係,也不應當是拍馬屁吧?

  上帝是無限的,所以,無論是崇拜還是其它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在他的無限上加添什麼。自在的上帝並不從崇拜裡獲益。從崇拜裡獲益的是崇拜者。崇拜在實質上不是一種儀式,而是一種生活。當人們以崇拜的心,生活在與上帝的真實關係裡,有限的被造物就不斷地從無限的造物主那裡獲得生命的力量。上帝要人們崇拜他,不是要索取,而是為了給予。

  八、關於苦難

  苦難的問題是真正的詰難。實際上,基督徒在該問題上的詰難比未信者更尖銳。苦難與上帝的關聯問題在理性上無解,因為苦難構成了理性証明上帝存在的兩難命題。無數的神學家和哲學家涉及過這一命題,不過在該領域裡通常引用洛克的公式:邪惡(包括苦難)的存在,使上帝的兩重特性,即至善與全能,不能並存。因為:

  如果邪惡存在,那麼,

  或者,上帝有能力消除邪惡卻不願意消除邪惡,

  從而,他不是至善的;

  或者,上帝願意消除邪惡卻無法消除邪惡,

  從而,他不是全能的。

  在理論上,任何欲以理性解決該兩難命題的方案,都不得不以或削弱全能或削弱至善為代價。筆者則比較認同嘗試重新定義“全能”(儘管該嘗試仍然有其缺陷)。上帝的全能並不意味著,上帝能夠創造邏輯上不可能的事物。比如,上帝能夠創造一塊他不能舉起的石頭嗎?無論答案是能與不能,他的全能好像都有了不能之處。

  然而,該命題的毛病恰好在於,“上帝不能舉起的石頭”在邏輯上不成立。無限者的能力即為無物可能超越的狀態,由此,大於無限的石頭在邏輯上不可能。

  同樣,不受苦難威脅的受造物,也就是邏輯上不可能之物。受造物都是有限的,有限就有可能缺損;缺損就包含了遭受苦難的可能。不知遭受苦難的可能,是受造物存在的條件。要求上帝創造完全不受苦難威脅的受造物,相同於要求上帝創造方的圓形。只有無限完全避免了苦難的可能性,因為無限不可能缺損,對於苦難問題,上帝並沒有給予理性的終極答案(故此,關於該兩難命題的可能還要無限期地討論下去),上帝提供的是生命的終極答案。上帝的答案就是主耶穌基督本人。主耶穌基督自願進入苦難,經歷苦難(十字架),然後打破苦難,超越苦難(復活),從而,為所有的人開闢出超越苦難的道路。

  上帝沒有保證不遭受苦難,主耶穌基督本人在世上都經歷了苦難,誰又能大過主耶穌基督呢?主耶穌基督以其自願進入苦難的啟示向我們保證:他必會在苦難中與我們同在。既在十字架上經歷了至苦至難,主耶穌基督便以此經歷向我們保證他願意走進人的任何苦難。

  十字架並不是上帝對苦難的唯一回答,主耶穌基督的復活保證了對苦難的戰勝。如果進入苦難的主耶穌基督以其復活超越了苦難,那麼,任何一個在苦難中與上帝同在的人,都可以憑藉這一同在而超越苦難。上帝沒有保證我們不遭受苦難,僅保證我們超越苦難。

  儘管理性在信仰的領域發揮著重大的作用(這確是許多華人教會常常忽略的),信仰在最終的意義上並不依賴理性。“耶路撒冷”裡有“雅典”,但這“雅典”絕不會大過“耶路撒冷”。邏輯在生命面前常常是無力的,在最終的意義上,生命並不由語言來改變。沈中的希望不在於理性的回答(儘管這種討論肯定具有重要的輔助作用),而在於以“信心”、“溫情,互助,友愛”、“端正品行”,而顯示出的信仰力量的生命。常在這些生命中,他必定會見到活的上帝。□

  作者來自北京,曾在美國耶魯大學從事法哲學研究,現在紐約新生命宣道會牧會,並任宣道會Nyack神學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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