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是個老糊塗嗎?竟然稱罪人為義人﹖ |
文╱駱鴻銘 |
神的義就是藉著這福音顯明出來,本于信而歸于信,正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羅馬書》1:17;註1) |
問﹕根據基督教“因信稱義”的教義,如果一個人犯下滔天大罪,只要信了,就一筆勾銷;而如果一個人一輩子行善,但是到死也沒有信耶穌,他也不得救。這公平嗎?這樣的教義怎能叫人接受呢?
答﹕許多人對基督教“因信稱義”的教義,都有類似的誤解。其實,這也不足為奇。因為“一分耕耘,一分收穫”、“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早已成為人類文化(尤其是中國文化)經驗的“鐵律”。違反這個“常識”的,我們往往就不容易接受。 從基督教教義史的角度來看,“因信稱義”,是馬丁•路德在其信仰歷程中一次脫胎換骨的經歷,從原先惶惶不可終日的痛苦,不知道自己的努力是否足夠賺取上帝的救恩,到因看見《羅馬書》(以下簡稱《羅》)1:17說的“義人必因信得生”這句話,突然領悟罪人唯有靠著上帝的恩典,藉著信心,相信耶穌基督,才可能被神稱為義(Justification is by grace through faith)的這個真理,使他的靈魂充滿了喜樂與安慰。這條他從聖經中所重新發現的真理,不僅是他個人信仰的突破,也成為十六世紀宗教改革的暴風中心,更促成了基督新教(Protestantism)與羅馬天主教(Catholicism)的分道揚鑣,它也是過去五百年來基督新教所肯定且不斷捍衛的教義。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因信稱義”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也是打開聖經整套真理的鑰匙,值得我們好好地來認識它。 一、什麼是稱義 請容我從基督教系統神學的角度來解釋這個問題(系統神學是一種研究聖經的方法,是把聖經中關于某一個主題的相關經文搜集在一起,然後整理得出關于這一個主題神所啟示的內容,以幫助我們避免斷章取義的錯誤)。 在聖經中,“義”(righteousness)是一個關係詞,代表人與神、人與人之間合宜的關係。“稱義”(justification)則至少有下面兩個層面﹕ 1. “稱義”是一個宣告: “稱義”是法律上一次性的行動,是法官依其職權,根據案件的事實,宣判一個人“無罪開釋”。在聖經中,“稱義”則有更深一層的涵義,是指上帝在其律法的層面赦免“罪人”(不虔不義的人,請看《羅》1﹕18,28-32,3:9-18),接納他們成為“義人”(與上帝有合宜關係的人),並且把過去與神隔離的關係永遠地轉回的行動。 上回(請看本刊70期第15頁)說過,“罪”的意思,是在言語、思想、行為這三個層面,違反了上帝的吩咐。假設你每天只犯了三個罪:一次是說錯了一句話,一次是想了一個壞念頭,另一次則是作了個壞行為,那麼,你的一生所犯的罪就至少上萬次。按照上帝的律法,我們就是十足的罪人,必須要受到上帝的審判,都配受死亡的刑罰。 但是,聖經居然說,上帝稱罪人為義人(《羅》4:5)。這不是很奇怪嗎?因為宣稱罪人為義人,本身就是一個“不義之舉”,是上帝的律法本身所禁止的(《申命記》25:1;《箴言》17:15)。而且,上帝作為一個“審判全地的主”(《創世記》18:25),是透知人心的法官,怎能知法犯法,作出如此不公義的判決呢? 果真如此,上帝要麼是一個不公義的法官,要麼是一個糊塗、失職的法官。這怎麼可能呢?因此,我們必須同時考慮稱義的第二個層面。 2. 上帝稱人為義之前,先使人“成為義” 上帝在宣判一個罪人為義人之前,作了一件人間的法官所絕對無法辦到的事。人間的法官,只能依據法律、根據事實來宣判這人是有罪還是無罪;但是上帝這位法官,卻先主動把屬于神的義、人不能靠行全律法達到的義(《羅》1:18-3:20)給予罪人,然後上帝再根據這個事實,作出公義的宣判。聖經說,這就是“神的義”了(《羅》1:17,3:21-26;《哥林多後書》5:21)。 因此,有些神學家說,上帝稱人為義的這個舉動是“公義的上帝,公正地稱不正的人為正、公義地宣告不義的人為義的方法”(The righteous way in which a righteous God makes an unrighteous people righteous)(註2)。 這是何等出人意外的舉動!那麼,上帝是如何辦到的呢? 二、上帝如何使人成為義 1. 耶穌基督完全的義是上帝使人成為義的基礎 上帝稱罪人為義,所以是一個公義的判決,其基礎是耶穌基督的義,而其根源則是上帝對人的愛。我們在前兩次說過,上帝創造了人,把人安置在伊甸園中,作上帝的代表,來享受上帝的祝福。而神對人的要求是要聽從、順服神的吩咐,來管理大地,並且榮耀上帝。但是亞當作為人的第一個代表,卻失敗了。 然而,上帝對人的要求卻從來沒有改變過。上帝知道人無法靠自己的行為來滿足上帝全部的律法,因此,上帝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末後的亞當”(註3),重新代表人類。他本身就是義者(《使徒行傳》7:52;《約翰一書》2:1),因著上帝對失喪的人的愛(《約翰福音》3:16;《羅》5:8),被上帝差派到這個世界,生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4:4),經歷所有的試探,卻沒有犯罪(《希伯來書》4:5)。他過了順服上帝的一生,完全滿足了上帝的律法對人的要求。這是耶穌基督所成就的完全的義。 2. 耶穌基督代替世人承受罪的刑罰 同時,上帝使耶穌基督代替世人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承擔了罪人的罪責、償付了罪債,挽回、平息了父神對罪的忿怒,也就是成為我們的“贖罪祭”與“挽回祭”(《羅》3:25,8:3;《希伯來書》10:12;《約翰一書》2:2),滿足了上帝對罪必然要作的懲罰。 也就是說,該死的本來是我,上帝卻讓耶穌基督替我死了,並且把我們從律法對罪的咒詛中贖出來(《加拉太書》3:13),我們從此不必再受上帝的審判。因為耶穌基督所獻上的贖罪祭,雖只是一次,卻是永遠有功效的(《希伯來書》10:14),上帝會因此赦免我們過去、現在、將來一切的罪(《羅》8:1,8:31-39;《約翰一書》1:9)。 3. 上帝把耶穌基督的義“歸算”到我們身上 上帝又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代表,把他所完成的義,歸算給我們(《羅》4:3-5,5:18-19)。“歸算”(charge/credit)是個商業用語。打個比方,耶穌基督的帳戶裡,沒有債,卻有無限的義,上帝就把耶穌基督帳戶裡的義歸算給我們,好像信用卡一樣,“歸算”在我的帳上(charge to my account),來還清我們所有的罪債。這正是歸算的意義。 聖經也用了“換位”的說法,來說明上帝如何使耶穌基督的義,成為我們的義。上帝使基督“成為罪身的樣式”(《羅》8:3),站在我的位子上,承受了原本應該由我來承擔的刑罰;而我在上帝的審判台前,是站在“義者”耶穌基督的位子上,享受基督該得的無罪宣判──因此我在上帝面前才能被稱為義。 也就是說,上帝稱我們為義人,是因為上帝把我們遷到他愛子的國度裡(《歌羅西書》1:13),使耶穌基督與我們聯合(《羅》6:5),因此,上帝看我們是已經“在基督裡”(《哥林多後書》5:17-19)的人,所以才能“稱我們為義”,我們才能獲得這個公正的判決,恢復在上帝面前的地位,與上帝和好。這就是“稱義”實質的涵義了!而聖經告訴我們,這樣的行動,是神主動的作為,因為如果不是上帝採取主動,像我們這樣“死在罪惡過犯中”的罪人(《以弗所書》2:1;《歌羅西書》2:13),是不可能主動去與上帝和好,也不可能藉著我們自己的“愛心”、或“功德”、“善行”來滿足上帝的律法對我們的要求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說“福音”是如此“大好的消息”的緣故,因為靠我們自己作不到的,上帝都替我作了﹗這是上帝出于他對人的大愛,所送給人的一個“禮物”! 三、人的責任──因“信”稱義 看到這裡,聰明的你也許會問,這也未免太便宜了吧!既然上帝什麼都替我作了,我就翹著二郎腿,等著上天堂吧﹗這正是很多非基督徒對“因信稱義”的誤解之處。從聖經本身來看,實在不容許我們作出如此的結論。且讓我們看聖經到底是怎麼說的。 稱義之道,很早就在聖經中被啟示出來了。舊約《創世記》說得很清楚,亞伯拉罕被稱為義人,是因為他“信”上帝(《創世記》15:6),也就是說,人被稱義的唯一方法,是“藉著”(through)信心,來領受上帝的恩典(《羅》1:17,3:21-28)。 換句話說,“信心”本身雖然沒有任何“功勞”,但卻是稱義所需要的“媒介”或“工具”。當我們把信心唯獨投注在耶穌基督身上(因為我們被稱義的基礎,完全是耶穌基督的一生所成就的“義”,而不是我們身上任何的“善”),真正地相信耶穌基督是為我們的罪死了、也為我們的罪復活了的救主,上帝就把耶穌基督的義,賜給我們。唯有在這樣奇妙的“互換”下,我們才能得到上帝的赦免與接納,這也是為什麼基督徒常說,如果不信耶穌基督就不能得救的原因。 真正被上帝稱義的人,是因為藉著信心“受洗歸入基督的死”,因此上帝就讓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羅》6:3,8),從此成為一個“新的創造”(《哥林多後書》5;17),靠著耶穌基督在我們裡面復活的生命,勝過罪惡的權勢對我們的捆綁,也用不斷感恩的心,“涌泉以報”。因此我們不願意再犯罪,願意作好事,不是為了賺取救恩,而是不願意再把耶穌基督重釘十字架(《希伯來書》6:6)。基督徒正是用這樣的信心起步,也繼續憑信心走在上帝為我們預備的道路之中,結出果子、生發仁愛(《加拉太書》5:6,22),表現出好行為(《雅各書》2:18),為上帝的愛作見證。《羅》1:17說,“本于信而歸于信”、“義人必因信得生”,正是這個意思。 親愛的朋友,“因信稱義”是何等奇妙的事!上帝雖然是個嚴厲的審判官,但也是個慈愛的天父,他主動與我們和好,親自替我們預備了洗刷罪名、擔當罪責的祭物──耶穌基督,好讓我們的罪得到赦免,並接納我們進入他為我們預備的天家,作他的兒女。你願意接受上帝所賜的這個昂貴卻又免費的禮物嗎?你願意憑著信心,接受上帝的恩典嗎?□ 註﹕ 1. 本文經文皆摘自《聖經新譯本》。 2. 約翰•斯托得(John Stott)著,李永明譯,聖經信息系列──《羅馬書》,校園書房出版社,頁81。 3. 這兩者(“首先的亞當”、“末後的亞當”)的對比,請參考《羅》5:12-21,《哥林多前書》15:20-49。□ 作者為本刊執行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