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的 問 題    

                          周 小 安

    聖 經 在 道 德 方 面 採 取 絕 對 的 立 場 。 聖 經 堅 持 人 的 最 終 結 局 只 有 兩 種 : 或 永 生 或 永 死 。 這 對 二 十 世 紀 經 過 科 學 和 理 性 洗 禮 的 大 多 數 人 來 說 是 一 種 極 大 的 挑 戰 。 然 而 , 人 們 卻 很 少 思 考 一 下 這 其 中 所 深 含 的 哲 理 。 如 果 人 的 終 局 是 如 此 絕 對 , 這 就 需 要 一 種 絕 對 的 道 德 標 準 作 為 依 據 。 于 是 便 產 生 二 個 彼 此 相 關 的 問 題 : 一 是 有 沒 有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二 是 如 果 有 的 話 ,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是 什 麼 ?

    一 . 有 沒 有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二 十 世 紀 理 論 物 理 學 的 二 個 重 大 發 現 之 一 是 愛 因 斯 坦 的 相 對 論 。 這 個 理 論 ( 狹 義 相 對 論 ) 表 明 物 体 的 運 動 與 觀 察 者 所 在 的 參 考 系 相 關 。 無 獨 有 偶 , 二 十 世 紀 的 文 明 世 界 也 盛 行 一 種 道 德 相 對 論 , 甚 至 哲 學 相 對 論 。 前 者 認 為 道 德 是 相 對 的 , 不 存 在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后 者 更 是 認 為 一 切 真 理 都 是 相 對 的 , 沒 有 絕 對 真 理 。 有 人 甚 至 將 愛 因 斯 坦 相 對 論 與 道 德 相 對 論 或 哲 學 相 對 論 拉 在 一 起 , 其 實 它 們 之 間 毫 無 邏 輯 的 聯 系 。 愛 因 斯 坦 狹 義 相 對 論 在 本 質 上 表 明 時 間 與 空 間 處 于 平 等 地 位 , 因 此 應 合 稱 為 空 時 。 而 愛 因 斯 坦 廣 義 相 對 論 則 在 本 質 上 表 明 , 空 時 並 不 像 康 德 所 認 為 的 那 樣 是 人 的 心 智 產 物 , 而 是 與 物 質 直 接 相 聯 系 的 客 觀 存 在 。 總 之 , 愛 因 斯 坦 相 對 論 不 僅 說 明 物 理 規 律 的 相 對 性 , 反 而 証 實 物 理 規 律 的 客 觀 性 ( 相 對 論 恆 變 性 ) 。 如 果 不 是 這 樣 的 話 , 說 明 宇 宙 物 質 空 時 的 開 始 與 演 化 的 “ 宇 宙 大 爆 炸 理 論 ” 是 難 以 想 像 的 。

    然 而 , 也 有 一 些 明 眼 人 看 出 道 德 相 對 論 或 哲 學 相 對 論 本 質 上 都 是 一 種 絕 對 論 : 即 沒 有 絕 對 的 絕 對 。 這 種 所 謂 “ 相 對 論 ” 的 立 場 在 邏 輯 上 並 不 一 致 , 因 為 它 所 聲 稱 的 相 對 性 原 則 並 不 能 應 用 于 自 身 , 否 則 便 導 致 矛 盾 。 這 種 自 相 矛 盾 的 現 象 也 許 是 現 代 各 種 主 義 的 通 病 。 在 哲 學 上 , 存 在 主 義 和 邏 輯 實 証 主 義 等 反 對 一 切 形 而 上 的 概 念 , 卻 沒 有 想 到 它 們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形 而 上 學 , 即 沒 有 形 而 上 的 形 而 上 學 。 在 心 理 學 上 也 是 如 此 。 那 種 認 為 人 的 一 切 行 為 都 是 由 非 理 性 的 衝 動 所 支 配 的 心 理 學 理 論 , 其 實 是 要 將 這 種 理 論 的 提 出 者 本 人 除 開 的 , 否 則 這 種 理 論 就 毫 無 意 義 。 而 當 行 為 主 義 心 理 學 家 將 老 鼠 的 行 為 推 廣 到 人 的 行 為 時 , 既 不 是 根 據 邏 輯 , 也 不 是 根 據 “ 行 為 ” 。

    讓 我 們 再 回 到 原 來 的 主 題 : 有 沒 有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對 于 這 個 問 題 ,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提 供 了 兩 種 相 反 的 答 案 。 儒 學 所 持 的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道 德 絕 對 立 場 。 林 語 堂 曾 注 意 到 漢 字 有 一 個 有 趣 的 特 徵 : 許 多 具 有 道 德 絕 對 意 義 的 詞 彙 都 是 單 音 字 , 如 仁 、 義 、 忠 、 孝 等 等 。 而 其 他 一 些 自 然 屬 性 的 詞 彙 則 是 兩 種 實 在 性 質 的 混 合 , 如 “ 大 小 ” 代 表 面 積 , “ 長 短 ” 代 表 長 度 , “ 輕 重 ” 代 表 重 量 , “ 東 西 ” 代 表 物 体 〔 1〕 。 這 的 確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出 儒 學 道 德 絕 對 論 對 中 國 文 化 的 影 響 。

    與 此 相 反 , 道 學 採 取 一 種 相 對 論 立 場 。 道 家 哲 學 中 最 根 本 的 詞 彙 就 是 道 。 道 是 一 種 泯 差 別 、 等 異 同 , 同 對 待 的 宇 宙 本 質 。 由 此 推 尋 出 人 應 該 沒 有 愛 憎 、 善 惡 。 《 道 德 經 》 第 二 章 :

    天 下 皆 知 美 之 為 美 , 斯 惡 已 ; 皆 知 善 之 為 善 , 斯 不 善 已 。 故 有 無 相 生 , 難 易 相 成 , 長 短 相 較 , 高 下 相 傾 , 音 聲 相 和 , 前 后 相 隨 。

    老 子 指 出 人 的 價 值 判 斷 具 有 主 觀 性 一 面 , 是 值 得 稱 道 的 。 但 價 值 判 斷 有 沒 有 客 觀 性 一 面 呢 ? 老 子 並 沒 有 提 供 任 何 証 明 。 《 莊 子 • 齊 物 論 》 :

    物 無 非 彼 , 物 無 非 是 。 自 彼 則 不 見 , 自 是 則 知 之 。 故 曰 彼 出 于 是 , 是 亦 因 彼 。 彼 是 方 生 之 說 也 , 雖 然 , 方 生 方 死 , 方 死 方 生 ; 亦 可 方 不 可 , 方 不 可 方 可 。 因 是 因 非 , 因 非 因 是 。 … …

    是 亦 彼 也 , 彼 亦 是 也 。 彼 亦 一 是 非 , 此 亦 一 是 非 。

    正 如 劉 再 復 和 林 崗 在 合 著 的 《 傳 統 與 中 國 人 》 中 指 出 的 , 這 是 一 種 極 端 的 相 對 主 義 。 它 貌 似 全 面 , 貌 似 辯 証 , 其 實 只 是 強 調 了 人 的 主 觀 隨 意 性 一 面 , 卻 抽 去 了 人 認 識 世 界 的 根 據 - - 客 觀 實 在 性 一 面 〔 2〕 。

    許 多 道 德 相 對 論 者 都 是 基 于 一 個 概 念 上 的 混 淆 : 即 將 所 不 能 認 識 的 等 同 于 不 客 觀 存 在 的 ; 而 將 人 所 能 認 識 的 , 等 同 于 全 部 客 觀 存 在 。 這 種 概 念 上 的 混 淆 又 是 基 于 一 種 錯 誤 的 心 理 : 即 認 為 人 的 理 性 是 判 斷 真 理 和 實 在 的 最 后 準 則 。

    在 現 代 科 學 產 生 以 前 , 人 們 對 自 然 界 的 認 識 沒 有 達 到 數 學 化 的 程 度 。 因 此 , 感 覺 上 的 主 觀 隨 意 性 導 致 人 們 認 為 “ 長 短 相 較 , 高 下 相 傾 , 音 聲 相 和 , 前 后 相 隨 ” 。 這 自 然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然 而 , 現 代 科 學 以 數 學 和 實 驗 為 基 本 手 段 , 使 人 們 對 自 然 的 認 識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超 越 了 人 的 主 觀 隨 意 性 , 而 進 入 客 觀 實 在 性 的 深 度 。 因 此 , 現 代 科 學 才 可 以 預 言 許 多 嶄 新 的 自 然 現 象 , 並 創 造 出 許 多 前 人 未 曾 想 過 的 奇 蹟 ( 如 人 造 衛 星 上 天 , 登 陸 月 球 等 ) 。

    人 類 對 自 然 真 理 的 認 識 , 依 賴 于 人 的 思 維 推 理 能 力 和 感 官 經 驗 , 以 及 建 立 在 此 基 礎 上 的 科 學 實 驗 。 雖 然 人 的 認 識 能 力 的 有 限 性 使 人 類 無 法 認 識 掌 握 絕 對 真 理 , 但 大 多 數 科 學 家 並 不 懷 疑 絕 對 真 理 的 存 在 。 與 此 相 似 , 人 類 對 道 德 真 理 的 認 識 , 依 賴 于 人 的 良 知 和 理 性 。 雖 然 人 類 良 知 的 不 完 全 與 理 性 的 有 限 , 使 我 們 無 法 認 識 絕 對 的 道 德 準 則 , 但 這 並 不 証 明 絕 對 道 德 準 則 一 定 不 存 在 , 至 今 為 止 , 還 沒 有 人 能 提 出 這 種 証 明 。 誠 然 , 人 類 的 道 德 觀 念 因 文 化 而 異 , 並 隨 歷 史 而 變 , 這 並 不 証 明 不 存 在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因 為 自 然 科 學 也 同 樣 因 文 化 而 有 所 差 異 , 隨 歷 史 而 發 生 變 化 , 但 這 並 不 証 明 不 存 在 絕 對 自 然 真 理 。

    在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 人 們 認 為 社 會 安 定 的 價 值 高 于 人 自 由 的 價 值 。 在 現 代 西 方 許 多 國 家 , 人 們 則 更 加 肯 定 個 人 自 由 的 價 值 , 甚 至 不 惜 為 自 由 而 戰 。 也 許 相 對 論 者 要 以 此 為 根 據 , 來 為 道 德 相 對 論 辯 護 。 然 而 問 題 並 不 如 此 簡 單 。 這 裡 牽 涉 二 方 面 的 問 題 : 一 . 究 竟 社 會 安 定 與 個 人 自 由 是 否 具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客 觀 性 或 絕 對 性 價 值 ( 客 觀 性 指 不 以 個 人 的 意 志 為 轉 移 , 絕 對 性 指 不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 ? 二 . 這 兩 種 價 值 哪 一 種 更 基 本 ?

    對 于 前 一 個 問 題 , 除 少 數 哲 學 家 外 , 相 信 大 多 數 人 都 會 持 肯 定 的 態 度 。 至 于 后 一 個 問 題 , 表 面 看 來 , 社 會 大 于 個 人 。 因 此 , 社 會 安 定 應 比 個 人 自 由 更 基 本 。 這 正 是 傳 統 中 國 人 的 思 想 。 然 而 , 現 代 西 方 人 認 識 到 , 個 人 自 由 是 人 權 平 等 的 基 礎 , 而 人 權 平 等 又 是 社 會 公 義 的 基 礎 。 因 此 , 社 會 安 定 與 個 人 自 由 的 關 係 , 本 質 上 是 社 會 安 定 與 社 會 公 義 的 關 係 。 而 一 般 說 來 , 社 會 公 義 不 但 不 與 社 會 安 定 相 矛 盾 , 而 且 還 是 社 會 安 定 的 基 礎 。 於 是 , 個 人 自 由 並 不 完 全 是 西 方 人 的 偏 好 而 已 , 它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具 有 客 觀 價 值 。 當 然 , 嚴 格 說 來 , 個 人 自 由 或 人 權 也 與 特 定 的 社 會 處 境 相 關 。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形 之 下 , 個 人 自 由 或 人 權 也 可 能 與 大 多 數 人 的 最 大 益 處 相 衝 突 。 但 這 只 說 明 個 人 自 由 或 人 權 在 現 實 社 會 環 境 中 不 是 絕 對 的 , 而 並 沒 有 一 般 地 否 定 道 德 標 準 或 價 值 的 絕 對 性 。

    許 多 現 代 人 受 理 性 主 義 的 影 響 , 將 價 值 判 斷 和 認 知 判 斷 在 本 体 論 上 作 完 全 不 同 的 對 待 。 將 認 知 判 斷 與 真 理 或 實 在 相 聯 系 , 而 將 價 值 判 斷 與 主 觀 或 社 會 風 俗 相 聯 系 。 其 實 , 理 性 主 義 找 不 出 任 何 有 說 服 力 的 理 由 高 抬 人 的 理 性 , 而 貶 低 人 的 良 知 。 既 是 這 樣 , 人 們 便 應 該 將 良 知 與 理 性 同 等 看 待 。 於 是 , 相 信 絕 對 自 然 真 理 的 人 , 便 有 同 樣 的 理 由 相 信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二 .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是 什 麼 ?

    促 使 現 代 人 提 出 並 接 受 道 德 相 對 論 的 一 個 直 接 原 因 , 是 現 代 各 種 主 義 都 提 不 出 一 套 命 題 式 的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孔 子 曾 提 出 “ 己 所 不 欲 , 勿 施 於 人 ” 的 道 德 原 則 。 但 這 顯 然 只 是 一 種 消 極 的 、 負 面 的 原 則 , 而 不 是 完 全 的 道 德 準 則 。

    康 德 曾 提 出 積 極 的 、 正 面 的 “ 良 心 絕 對 命 令 ” , 即 “ 當 你 願 意 怎 樣 行 時 , 你 同 時 也 願 意 它 成 為 一 個 一 般 律 則 ” 〔 3〕 。 換 言 之 , 當 你 願 意 怎 樣 行 時 , 你 同 時 也 願 意 全 人 類 都 這 樣 行 。 康 德 的 “ 良 心 絕 對 命 令 ” 與 孔 子 的 行 為 準 則 , 雖 然 可 以 互 相 補 充 , 但 即 使 如 此 , 也 算 不 得 完 全 的 道 德 準 則 。 這 是 因 為 , 完 全 的 道 德 準 則 不 僅 要 涉 及 行 為 的 動 機 , 而 且 應 涉 及 行 為 的 後 果 。 否 則 , 如 果 某 個 人 願 意 自 殺 , 同 時 也 願 意 全 人 類 同 他 一 起 自 殺 , 怎 麼 辦 ?

    繼 康 德 之 后 , 西 方 思 想 家 又 進 一 步 提 出 了 “ 讓 最 多 的 人 得 到 最 大 的 幸 福 ” 的 道 德 準 則 。 這 種 實 用 性 的 道 德 準 則 看 似 合 理 , 其 實 不 然 。 首 先 , 人 們 對 幸 福 的 看 法 各 不 相 同 , 難 以 提 出 客 觀 的 定 義 。 更 為 重 要 的 是 , 為 大 多 數 人 的 幸 福 而 犧 牲 少 數 人 的 幸 福 ,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社 會 後 果 , 而 且 往 往 最 終 危 害 到 大 多 數 人 的 利 益 。 事 實 上 ,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階 級 鬥 爭 學 說 和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理 論 的 道 德 基 礎 正 是 這 種 “ 為 大 多 數 人 謀 利 益 ” 的 實 用 道 德 觀 。 而 半 個 多 世 紀 以 來 , 在 將 近 半 個 世 界 範 圍 內 廣 泛 實 施 階 級 鬥 爭 和 無 產 階 級 專 政 所 造 成 的 嚴 重 社 會 後 果 , 即 使 是 堅 定 的 馬 克 思 主 義 者 也 不 會 否 認 。

    綜 上 所 述 , 即 使 將 人 類 有 史 以 來 一 切 有 關 道 德 準 則 的 思 想 結 合 起 來 , 也 不 足 以 提 供 一 套 完 整 的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然 而 , 這 一 事 實 只 能 說 明 人 性 的 缺 陷 與 人 的 理 性 的 有 限 , 並 不 証 明 不 存 在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聖 經 是 否 為 我 們 提 供 了 這 樣 一 套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呢 ? 如 果 聖 經 是 來 自 神 的 默 示 , 而 且 其 中 心 內 容 又 是 關 於 人 的 罪 惡 與 神 的 救 贖 , 則 不 難 推 想 其 中 一 定 包 含 或 貫 穿 了 一 套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聖 經 中 “ 罪 ” 這 個 詞 的 原 意 為 “ 矢 不 中 的 ” 。 按 約 翰 一 書 5:17節 所 言 , “ 凡 不 義 的 都 是 罪 ” 。 可 見 , 罪 是 對 義 的 偏 離 。 那 麼 , 什 麼 是 義 呢 ?

    聖 經 中 區 分 二 種 義 , 即 人 的 義 與 神 的 義 。 申 命 記 6:25節 說 : “ 我 們 若 照 耶 和 華 我 們 神 所 吩 咐 的 一 切 誡 命 、 謹 守 遵 行 , 這 就 是 我 們 的 義 了 。 ” 可 見 , 人 的 義 就 是 行 律 法 的 義 。 什 麼 是 神 的 義 呢 ? 羅 馬 書 3:21∼ 22節 說 :

    “ 但 如 今 神 的 義 在 律 法 以 外 已 經 顯 明 出 來 , 有 律 法 和 先 知 為 証 。 就 是 神 的 義 , 因 信 耶 穌 基 督 , 加 給 一 切 相 信 的 人 , 並 沒 有 分 別 。 ”

    可 見 , 神 的 義 是 通 過 耶 穌 基 督 而 彰 顯 出 來 的 。 約 翰 福 音 1:18節 也 証 實 了 這 一 點 , 因 為 聖 經 在 那 節 經 文 中 說 : “ 從 來 沒 有 人 看 見 神 , 只 有 在 父 懷 裡 的 獨 生 子 , 將 祂 表 明 出 來 。 ” 歌 羅 西 書 1:15、 19節 說 : “ 愛 子 是 那 不 能 看 見 之 神 的 像 , 是 首 先 的 , 在 一 切 被 造 的 以 先 。 ” “ 因 為 父 喜 歡 叫 一 切 的 豐 盛 在 祂 ( 耶 穌 ) 裡 面 居 住 。 ”

    耶 穌 基 督 就 是 神 的 義 還 可 以 從 耶 穌 基 督 自 己 的 教 訓 中 得 以 証 明 。 耶 穌 在 著 名 的 登 山 寶 訓 中 論 八 福 的 最 后 一 福 時 說 : “ 為 義 受 逼 迫 的 人 有 福 了 , 因 為 天 國 是 他 們 的 。 人 若 因 我 辱 罵 你 們 , 逼 迫 你 們 , 捏 造 各 樣 壞 話 毀 謗 你 們 , 你 們 就 有 福 了 。 應 當 歡 喜 快 樂 , 因 為 你 們 在 天 上 的 賞 賜 是 大 的 。 ” ( 馬 太 5:10∼ 12)

    在 這 裡 , 耶 穌 將 “ 義 ” ( “ 為 義 受 逼 迫 ” ) 與 他 自 己 ( “ 因 我 辱 罵 你 們 ” ) 相 提 並 論 。 耶 穌 在 進 一 步 論 述 他 自 己 與 律 法 的 關 係 時 說 :

    “ 莫 想 我 來 要 廢 掉 律 法 和 先 知 , 我 來 不 是 要 廢 掉 , 乃 是 要 成 全 。 我 實 在 告 訴 你 們 , 就 是 到 天 地 都 廢 去 了 , 律 法 的 一 點 一 劃 也 不 能 廢 去 , 都 要 成 全 。 ” ( 馬 太 5:17∼ 18)

    羅 馬 書 10:4節 也 表 達 了 同 樣 的 意 思 : “ 律 法 的 總 結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著 ( 神 的 ) 義 。 ”

    綜 上 所 述 , 神 的 義 就 是 耶 穌 基 督 。 因 此 , 聖 經 為 我 們 提 供 的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神 的 義 ) 不 是 一 套 非 人 格 化 的 道 德 原 則 , 乃 是 一 位 完 全 的 耶 穌 基 督 。 這 一 結 論 其 實 並 不 是 作 者 的 新 發 現 , 而 是 基 督 教 會 所 熟 知 的 教 義 。 然 而 , 自 西 方 啟 蒙 運 動 以 來 , 由 於 理 性 主 義 高 漲 , 一 種 瀰 漫 的 對 人 性 ( 良 知 與 理 性 ) 的 樂 觀 氣 氛 使 許 多 西 方 人 企 圖 在 聖 經 之 外 , 在 耶 穌 基 督 之 外 另 找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康 德 因 此 稱 聖 經 中 所 記 載 和 啟 示 的 耶 穌 基 督 為 “ 良 善 原 則 的 人 格 化 觀 念 ” ( the personified idea of good principle) 。 他 堅 持 認 為 “ 我 們 不 需 要 一 個 經 驗 的 樣 榜 作 為 一 個 道 德 上 討 神 喜 悅 的 標 準 模 型 人 的 觀 念 ; 這 一 作 為 標 準 模 型 的 觀 念 已 經 存 在 于 我 們 的 理 智 之 中 。 ” 〔 4〕 康 德 在 這 裡 所 指 的 正 是 前 面 提 到 的 “ 良 心 絕 對 命 令 ” 。 康 德 自 以 為 他 的 “ 良 心 絕 對 命 令 ” 可 以 代 替 聖 經 所 記 載 和 啟 示 的 耶 穌 基 督 作 為 放 之 四 海 而 皆 準 的 絕 對 道 德 準 則 。 然 而 , 歷 史 已 証 明 康 德 是 過 份 自 信 了 。 不 僅 他 的 “ 良 心 絕 對 命 令 ” 不 能 作 為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繼 康 德 之 后 的 其 他 人 在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也 都 歸 于 失 敗 。 歷 史 雄 辯 地 証 明 : 耶 穌 基 督 並 不 是 一 種 “ 良 善 原 則 的 人 格 化 觀 念 ” , 恰 恰 相 反 , 康 德 的 “ 良 心 絕 對 命 令 ” 以 及 康 德 之 后 人 所 提 出 的 種 種 道 德 命 題 才 是 “ 退 人 格 化 的 道 德 原 則 ” 。 任 何 “ 退 人 格 化 的 道 德 原 則 ” 都 不 能 代 替 耶 穌 基 督 作 為 絕 對 的 道 德 標 準 。

    為 什 麼 種 種 “ 退 人 格 化 的 道 德 原 則 ” 都 不 能 作 為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呢 ? 因 為 , 任 何 這 樣 的 原 則 都 是 在 人 與 人 的 關 係 以 及 人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範 疇 之 內 提 出 來 的 。 然 而 , 由 於 人 性 的 缺 陷 使 得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矛 盾 永 遠 無 法 自 行 解 決 , 因 此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不 可 能 在 人 與 社 會 的 範 疇 內 提 出 。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只 可 能 來 自 啟 示 和 信 仰 。

    聖 經 中 包 含 著 許 許 多 多 道 德 的 和 宗 教 的 教 訓 。 其 中 有 消 極 方 面 的 禁 誡 , 如 “ 不 可 殺 人 。 不 可 姦 淫 。 不 可 偷 盜 。 不 可 作 假 見 証 陷 害 人 。 不 可 貪 戀 人 的 妻 子 、 也 不 可 貪 圖 人 的 房 屋 、 田 地 、 僕 婢 、 牛 驢 、 並 他 一 切 所 有 的 ” ( 申 命 記 5:17∼ 21) 。 也 有 積 極 的 大 、 小 道 德 原 則 , 如 “ 要 愛 人 如 己 ” ( 馬 太 22:39) ; “ 你 們 願 意 人 怎 樣 待 你 們 , 你 們 也 要 怎 樣 待 人 ” ( 馬 太 7:12) ; “ 不 要 以 惡 報 惡 ” ( 羅 馬 12:17) ; “ 不 可 為 惡 所 勝 , 反 要 以 善 勝 惡 ” ( 羅 馬 12:21) ; “ 與 喜 樂 的 人 要 同 樂 , 與 哀 哭 的 人 要 同 哭 ” ( 羅 馬 12:15) , “ 當 孝 敬 父 母 ” ( 申 命 記 5:16) 等 等 。 這 些 都 是 極 重 要 的 道 德 原 則 , 然 而 , 它 們 仍 不 是 完 整 的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

    聖 經 所 啟 示 的 基 督 徒 的 最 高 行 為 準 則 有 三 條 : 一 . 效 法 基 督 ( 羅 馬 8:29; 15:5) ; 二 . 榮 耀 神 ( 約 翰 9:24; 羅 馬 4:20; 16:27; 林 前 10:31; 林 後 1:20; 4:15; 加 拉 太 1:5; 以 弗 所 1:6; 14等 等 ) ; 三 . 順 從 聖 靈 ( 羅 馬 8:5,6; 14; 16; 約 翰 15:26; 16:13等 等 ) 。 耶 穌 基 督 是 最 高 與 最 完 全 的 道 德 榜 樣 。 榮 耀 神 是 一 切 行 為 的 最 高 目 的 。 順 從 聖 靈 是 基 督 徒 能 力 的 來 源 與 屬 靈 指 導 。 這 三 者 之 間 又 互 相 解 釋 。 效 法 基 督 正 是 体 現 在 凡 事 榮 耀 神 並 順 從 聖 靈 。 榮 耀 神 的 事 就 是 效 法 基 督 並 順 從 聖 靈 。 只 有 順 從 聖 靈 的 人 才 能 凡 事 效 法 基 督 並 榮 耀 神 。 這 雖 然 聽 起 來 像 是 循 環 論 証 , 但 最 高 道 德 ( 屬 靈 ) 真 理 不 可 能 從 聖 經 之 外 的 其 他 原 則 中 推 証 出 來 , 否 則 就 不 是 最 高 道 德 ( 屬 靈 ) 真 理 了 。 但 它 們 又 不 是 人 心 智 的 產 物 或 人 的 假 設 , 而 是 聖 經 中 神 的 啟 示 。 它 們 決 不 是 一 些 玄 秘 的 空 論 , 而 是 在 近 二 千 年 的 教 會 歷 史 中 不 斷 得 以 証 實 的 屬 靈 真 理 。

    總 之 , 聖 經 啟 示 出 來 的 絕 對 道 德 標 準 就 是 耶 穌 基 督 。 基 督 徒 的 最 高 行 為 準 則 就 是 效 法 基 督 、 榮 耀 神 、 順 從 聖 靈 。 □

 

    作 者 是 加 拿 大 理 論 物 理 學 博 士 , 現 為 維 真 學 院 中 國 研 究 部 研 究 員 。

    參 考 書 目

    1.林 語 堂 《 信 仰 之 旅 》 。
    2.劉 再 復 和 林 崗 《 傳 統 與 中 國 人 》 。
    3.康 德 “ ReligionwithintheLimitsofReasonAlone” ( 1934; NewYork: Harper, 1960) P54f。
    4.康 德 , 同 上 , 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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