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理解舊約中的上帝

          編輯部

  問:去年十二月號(第50期)海外校園雜誌32至42頁,刊登了《我不理解如此的上帝》一文及三篇回答的文章。閱讀之後,我仍然對舊約中所記載的上帝不能理解。在舊約中,上帝明顯偏愛以色列人,卻又嚴打重罰,甚至不惜令之亡國被擄。這位上帝,與新約中那位饒恕拯救的上帝截然不同。我不禁懷疑:舊約中的上帝可以稱之為慈愛的嗎?

  舊約論神的慈愛,常用兩個涵義很深的字;一個是'ahabah,另一個是hesed。這兩個字幾乎囊括舊約論神慈愛性格的要義,茲分別解釋之。

  (一)熱切的愛('ahabah)

  這個常用的“愛”字,根據比較語言學的方法研究所得,原意為“焚燒”、“點燃”,又有“喘息”“渴求”的含意(註一)。這愛有熱切激烈的情緒,所以在舊約的記載中,神常在烈火中顯現,他就是烈火,火的光與熱表示神的榮耀,聖潔與公義。在神熱切的愛中,也含有“忌邪”的成份(《出埃及記》20:5),因為真實的愛是獨特的,不容其他因素來摻雜與阻礙。“忌邪”也有火熱的含意。神熱切的愛常有非常激烈的情緒,他因愛而感到憂苦(註二),這種愛的心意可稱之為Divine Pathos。

  這字的動詞多用以指稱神的愛,且專指神對以色列人的愛(32次中有23次)。我們可以從神揀選以色列人的心意,看出這熱切的愛。這種揀選的愛似乎很不合理,然而神的愛是無條件的,自發的。他揀選以色列人使之成為賜福的媒介,要從他們將救恩的福音傳遞至各方,使普世的人都蒙神眷愛,我們如研讀聖經,便可發現揀選不是愛的目的,而是愛的途徑,能領略這一點,就不會覺得神的愛獨斷與偏狹了。

  (二)信實的愛(hesed)

  舊約中另一個用字hesed在涵義上似乎更廣泛,在譯詞方面也有不同的意義,如“憐憫”、“恩慈”、“良善”、“信實”、“誠實”、“摯愛”、“至愛”等。這字與其指情慾方面,不如著重意志與理智方向,表明神始終不渝的愛,是舊約先知最常用的字眼,專門用來指稱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關係,故可稱之為“立約的愛”(Covenant Love)。這字也有“熱切”的意義,卻更著重恆久、經常、不變的愛,是堅定不移的,用以說明神的愛是確定而真實,不出爾反爾,朝三暮四,隨機應變的。同時神所要求以色列人的,也是始終信實忠於聖約的心意。

  以色列人雖是神的選民,為神所眷愛,然而違約干罪,必須承擔嚴重的責任,受神的懲治,因為神決不能偏愛與溺愛。在早期以色列民族的歷史中所記載的神的懲治,足以表明神的慈愛有公義的成份。可惜以色列人常有錯誤的觀念,以為神可逾格施恩,不講是非公義,然而神卻將他們與列邦的審判相提並論,在公義的要求下,罪必帶來刑罰與苦難。這是神不可缺的性格之一面。

  然而神的愛是信實的,聖經一再強調他以永遠的愛愛以色列人。所以在公義的審判之後常有無限的憐憫,使以色列人再得復興,但這種復興是有條件的,以色列人必須重新歸向神,切實悔改並表明信靠之心始可。神切望他們肯這樣回轉,所以用慈繩愛索牽引他們(《何西阿書》11:4)。以信實的愛激發人對他也有這樣的愛,且鼓勵人與人之間也以這種美德相交(《彌迦書》6:8)。

  問:在聖經中,多次記載上帝吩咐、教導、幫助以色列人打仗,甚至對敵人要趕盡殺絕。難道上帝也鼓勵他的選民為他打“聖戰”嗎?這和當今的回教恐怖份子為“阿拉”打聖戰有何不同?

  舊約中以色列的歷史,尤其是在他們進入迦南地的那段時期,有無數戰爭與殘殺。讀者會以為以色列人是好戰嗜殺的民族,甚至耶和華神似乎也鼓勵他們作那樣兇暴的事,持這種看法是由於他缺少舊約背景的知識。我們若細讀這些記載,便會發現舊約的作者所特別強調的乃是神在歷史中實現他救贖的計劃,而“聖戰”就是這計劃實現的途徑。聖戰是以色列人為生存而戰,並不是為信仰而戰。他們不是為神去除滅非以色列人,而是靠神抵抗非以色列人對他們的毒害。

  以色列人原是在曠野過畜牧生涯的,是愛好和平的民族。他們沒有戰爭的能力,並且缺乏軍事武器。他們只能在山區勉強打游擊戰,若是在平原就無法應戰,因為他們的敵人往往有戰車及各種強有力的武器。所以根據實際的武力,以色列人是不敢爭戰的,然而他們有一種信念,認為“耶和華使人得勝,不是用刀用槍,因為爭戰的勝敗全在乎耶和華。”(《撒母耳記上》17:47)他們稱神為“萬軍之耶和華”,一切爭戰必須以信心仰望耶和華。

  聖戰不是以色列人為神爭戰,而是神為以色列人爭戰,因此有人竟認為耶和華是殘忍的神。其實神最厭惡人的兇暴,當時外邦人的宗教使他們淫穢與兇暴,神必須除去他們,使罪惡消弭;然而慈愛的神對外邦人仍懷著憐憫。對沒有戰鬥力的婦孺應予保護,尤其珍惜未婚女子(《申命記》廿章)。神這樣吩咐以色列人要他們明白:外邦人被除滅,為除去罪惡及它的影響,而除滅的事是不得已的。耶和華顧惜他們,他曾責備先知約拿對外邦人存有偏見。神不但愛惜所有的人,甚至牲畜,他都關顧(《約拿書》4:11)。神為世人的罪惡憂傷(《創世記》6:5-7)。他真是一位多麼慈憐的神。

  問:在舊約聖經中(包括新約),奴隸和婦女的地位並沒有解放。而許多基督徒常說,人權的基礎是來自聖經,是因為人按上帝的形像被造,因此人人平等。若是這樣,為何在聖經中奴隸和婦女的人權未受重視?

  在舊約的思想中,使現代人心理深感困惑的人權問題,是關於當時社會的奴隸制度以及女子的地位問題。在舊約時代,奴隸確是社會的現存的制度,然而那時的情形與希臘羅馬時代不同;因為後者已成為特殊的社會問題,奴隸佔人口之大半,他們的地位低下,慘遭虐待;也顯然與近代奴隸不可同日而語。在舊約時代,勞工由兩種人擔任:一種是外地來的“寄居者”充任短工(臨時的雇工),而另一種人有固定的長期工作,他們或是寄居者自願充當,或是戰俘,或是本地因債務未償而賣身者。以色列人因有信仰的觀念,認為奴僕也是人,應予尊重不可任意虐待或處罰。他們在實質上被視為是家庭的一份子(註三)。以色列人認為奴僕比劣子好:“僕人(奴僕)辦事聰明,必管轄貽羞之子。”(《箴言》17:2),他們的地位遠勝外地來的寄居者,無怪乎舊約時代許多本可獲得釋放的奴僕,仍不求去,而自願服役於主人手下(《出埃及記》21:6),可見一般。

  雖然如此,我們若細讀舊約,則知舊約中雖未廢止奴隸制度,但也並不贊同。在律法中,耶和華特別闡明這種制度不能持久,所以對於奴僕的釋放定為明例(註四)對逃跑的奴僕也應有恩慈的心。如娶戰俘中的女奴,要尊重她。這一切都使我們明白舊約對基本人權有十足尊重的觀念。

  舊約中女子的地位予讀者的印象是低下的。例如妻子稱呼丈夫為“主”,好似奴僕的地位。在十誡中,“妻子”甚至與房屋、奴僕、牛驢並列。丈夫可休妻,不能繼承產業,許願可由父親或丈夫任意廢除。

  然而舊約卻十分注重女子的優善性格,尤其對母愛更是頌揚不已。在十誡中,孝親是將父親與母親並列的,因為父母是神在地上的代表,發揮神的慈愛與眷顧(《出埃及記》20:12父母的地位僅次於神;參閱《利未記》19:3)因此,父母的責任也非常重大(《出埃及記》21:17,《利未記》20:9)。在智慧文學中,孝順母親經常強調。賢妻良母奉為最理想的女性。在另一方面,女子的地位並非限於家庭,她也在必要時走入社會,甚至成為當代之中流砥柱,如摩西的姐姐米利暗(《出埃及記》15章)女士師底波拉(《士師記》4-5章),女先知戶勒大(《列王記下》22:14)等。主發命令,傳好消息的婦女成了大群(《詩篇》68:11);耶和華作新事:女子護衛男子(《耶利米書》31:22)。□

  註一:以下所論乃就希伯來文的同系語文,如阿拉伯文、亞蘭文、敘利亞等的字根h-b比較所得之原意。

  註二:《創世記》6:6,《約拿書》3:10,按記句所稱“後悔”,原文為“憂苦”。

  註三:所以這種奴僕如係外邦人,依規定需要割禮(參《創世記》17:12-13,可參加家庭禮拜及聖日節期,在安息日休息,分享祭祀後的筵席(參《出埃及記》20:10,23:12;《申命記》12:12、18,《出埃及記》12:44;《申命記》16:11、14);他們甚至可繼承主人的產業(參《創世記》15:3),由此可知與今日所謂奴隸制度是大異其趣的。

  註四:如奴隸至多只能有六年的期限,(參《出埃及記》21:2-6;《申命記》15:12-17。)在釋放時應供給其生計所需,使他們不至受匱乏凍餒之苦,(參《申命記》15:14);對外邦來的奴僕釋放之後未必能改善其生活,則可暫不釋放(參《利未記》25:46)等等。

  本文的答案摘錄自校園雜誌12卷6期《舊約的神是慈愛的嗎》一文,作者唐佑之教授是著名的舊約學者,有數十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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